第二节 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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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制,县级法院为第一审级。审判过程
中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审判监督制度;被告人在刑事
诉讼中有权为自己辩护,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荣成县在开展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运动中,根据上级指示
精神,“凡十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的管刑由县政法领导小组审批;十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的管刑由县委审批;有关特务、现行反革命、县级
以上人民代表等刑事案件的量刑,均由县委研究,做出意见,并由法院执行”。1958
年,刑事诉讼的一些必要程序制度曾一度被取消,公、检、法合署办公,分工不明确,
律师制度被废止, 直至1960年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变。1963年5月20日,中共荣成县委
作出了关于刑事案件审批权限的规定,视刑罚的轻重分别由县委常委、法院审判委员
会研究决定及上报中级人民法院复核审批。
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正式实施。按照两法的规定,审判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制、公开审判制度、辩护制度、
死刑复核制度和审判监督。一审组织形式是独任制和合议制。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
在法定期限内, 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二审组织形式是由3-5
人组成合议庭,既可书面审理,也可直接审理。二审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不得上诉和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