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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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5月, 荣成县人民检察院始正式行使刑事检察权,主要任务是审查批准逮
捕、审查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侦察监督、审判监督等。
审查批准逮捕初期的工作重点以镇压反革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为主。1956年贯
彻中央的有关方针, 配合公安、法院将以前的789件镇压反革命分子案件重新复查。
1958年3月20日, 山东省检察院提出开展检察工作“大跃进”,批捕工作随到随批。
一般案件24小时内审结批准, 每人每天平均办案10起,超过3天为积案;重大复杂案
件2天内办1起, 自行侦察案件平均3天办1起。11月5日,公、检、法合署办公,办案
中采取了一员代三员的做法, 工作中难免造成冤、假、错案。1959年8月后,检察院
的工作重点转移到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上。 1955-196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
各类刑事案件1629起,经审查,批准逮捕789起。
1978年, 检察机关重建。 至199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各类刑事案件
2510起,经审查,批准逮捕2348起。
审查起诉审查的结果分提起公诉、免予起诉、不起诉、退回补充侦察。《刑事诉
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审查刑事案件与否的唯一合法机关。荣成市人民检察院自
1955年5月起担负审查起诉工作。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1955-1995年,共出席法庭支持公诉2706起次。
侦查监督检察机关始建以来, 共对不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不需要逮捕的447人作
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追捕、追诉漏犯83人,提出纠正意见40余件次,有力地发挥了
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作用。
审判监督检察机关始建以来,共对法院提出抗诉案件20起,提出纠正意见40余件
次,有力地发挥了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作用。

荣成市(县)检察院审查批捕、起诉情况表
单位:起/人
┌──┬────┬────┬────┬────┬────┬───┐
│年份│公安机关│检察院 │受理起诉│决定起诉│免予起诉│不起诉│
│ │提请逮捕│批准逮捕│ │ │ │ │
├──┼────┼────┼────┼────┼────┼───┤
│1955│168 │141 │250 │243 │ │4 │
├──┼────┼────┼────┼────┼────┼───┤
│1956│292 │111 │109 │71 │ │24 │
├──┼────┼────┼────┼────┼────┼───┤
│1957│206 │84/86 │86 │67 │4 │2 │
├──┼────┼────┼────┼────┼────┼───┤
│1958│189 │72 │74 │52 │4 │2 │
├──┼────┼────┼────┼────┼────┼───┤
│1959│105 │33 │52 │ │ │ │
├──┼────┼────┼────┼────┼────┼───┤
│1960│247 │123 │146 │141 │ │ │
├──┼────┼────┼────┼────┼────┼───┤
│1961│261 │105 │172 │163 │ │3 │
├──┼────┼────┼────┼────┼────┼───┤
│1962│56 │39 │43 │41 │ │2 │
├──┼────┼────┼────┼────┼────┼───┤
│1963│77 │47 │60 │54 │ │ │
├──┼────┼────┼────┼────┼────┼───┤
│1964│59 │34 │34 │34 │ │ │
├──┼────┼────┼────┼────┼────┼───┤
│1965│25 │9 │25 │ │ │ │
├──┼────┼────┼────┼────┼────┼───┤
│1979│26/26 │18 │17 │13 │ │ │
├──┼────┼────┼────┼────┼────┼───┤
│1980│39/41 │35 │34/35 │33/34 │ │ │
├──┼────┼────┼────┼────┼────┼───┤
│1981│57/60 │50/53 │51/57 │47/53 │2/2 │ │
├──┼────┼────┼────┼────┼────┼───┤
│1982│62/68 │52/57 │53/58 │46/51 │2/3 │1/1 │
├──┼────┼────┼────┼────┼────┼───┤
│1983│357/406 │350/397 │299/355 │291/343 │3 │ │
├──┼────┼────┼────┼────┼────┼───┤
│1984│164/178 │153/167 │189/209 │183/202 │1/2 │1/1 │
├──┼────┼────┼────┼────┼────┼───┤
│1985│65/71 │54/60 │58/64 │56/62 │4/4 │ │
├──┼────┼────┼────┼────┼────┼───┤
│1986│70/83 │62/72 │67/82 │60/75 │3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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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73/96 │67/84 │71/91 │69/85 │4 │ │
├──┼────┼────┼────┼────┼────┼───┤
│1988│124/167 │118/157 │111/151 │104/141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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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60/210 │155/200 │149/195 │137/174 │4/7 │1 │
├──┼────┼────┼────┼────┼────┼───┤
│1990│167/212 │154/193 │180/223 │166/197 │68/81 │1/2 │
├──┼────┼────┼────┼────┼────┼───┤
│1991│207/258 │185/231 │193/236 │150/179 │71/84 │ │
├──┼────┼────┼────┼────┼────┼───┤
│1992│196/263 │179/241 │206/215 │139/183 │61/85 │3/3 │
├──┼────┼────┼────┼────┼────┼───┤
│1993│246/409 │240/399 │261/440 │203/307 │32/92 │3/4 │
├──┼────┼────┼────┼────┼────┼───┤
│1994│261/420 │247/394 │270/394 │225/316 │44/75 │5 │
├──┼────┼────┼────┼────┼────┼───┤
│1995│236/371 │229/355 │258/383 │210/296 │21/40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