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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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机构境内选举始于清末。清宣统三年(1911年)荣成县地方议会选举,由知县、
教谕、典史等组成的地方自治事务所总管选举事宜。民国元年(1912年)设县参议会选
举事务所筹备选举事务。以县知事为选举监督,劝学员及各区董事担任选举调查员,
监督各区选举。1932年,选举事务所更名为选举事务委员会。
1940年7月5日,荣成县抗日民主政府为动员一切抗日爱国力量结成广泛的抗日民
族统一战线,决定成立荣成县临时参议会,遂由党、政、军、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
开明士绅组成县、区、乡、村四级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工作。此后,直到人民代表
大会举行前,均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各级的选举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按照《选举法》,由县委政工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
副主任,县委组织部长、宣传部长、政府人事局长、民政局长、财政局长等组成县选
举委员会,负责全县的选举领导工作,下设办公室承办选举具体事务。乡(镇)选举委
员会则由政工书记、人大主任、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民政助理员及文(秘)书等组成。
选民登记名为登记实为对公民权利的给予和对选民选举资格的承认。1918年6月,
荣成县参议会选举按山东省第一届议员选举法规定,选民资格分为三等,即清代附生
以上出身者;高等小学以上毕业者;不动产价值5000元以上、年满25岁以上者始有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 其时,全县18.2万人口,取得选民资格仅7546人,占总人口的4.1
%,广大劳动人民及无产者被排除在选举之外。按选民852∶1选出议员12人,其中清
末举人、 进士4人;大学毕业生3人;不动产5万元以上者5人,而这5人全部出自孟家
庄梁氏家族。
1940年7月, 荣成县临时参议会选举,选举委员会规定,凡愿意抗日救国、年满
18岁的公民,不分阶级、不分阶层、不分男女,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以此为资
格, 进行选民登记。其时,全县人口303057人,除日伪盘踞的137个村庄未进行登记
外,167160人取得选民资格,占总人口的55.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后,按《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
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
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以此进行登记,确认选民资格。经登记确认的选
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
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选民名单在选举日30天前张榜公布,并发给选
民证。自1954年召开荣成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至1995年,荣成共进行了13次选民登
记。1993年进行第十三次选民登记,全市人口总数754300人,其中具有选民资格的人
数560917人,占74.4%。取得选民资格的558914人,占具有选民资格总数的99.6%;
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2003人,占具有选民资格的0.4%。
选举方法自清末实施选举以来,均采取区域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清末按都里划
分选区,民国期间按区划分选区,代表名额亦分配到选区。但民国以前,候选人的提
出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由知县或县知事提出候选人,然后由选举调查员到各选区监
督选举。 这种方法连国民政府也承认不能代表民意。1918年6月县参议员选举,全县
划六个选举区。即一区,投票点设城厢;二区,投票点设埠柳;三区,投票点设荫子
夼;四区,投票点设俚岛;五区,投票点设崖头;六区,投票点设龙山寺。选举结果,
县知事杨辰选不得不承认:“按此章程选举,纵使调查员伪造、通款,从中渔利多矣。”
1940年7月, 中共荣成县委领导的荣成县临时参议会的选举,一反过去,把权利
真正交给群众,采取自下而上层层选举的办法,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选举委员会规
定, 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提出候选人外,选民6人联名也可提出候选
人; 村、乡两级候选人可以1-3倍于当选人数,并提倡竞选;村、乡两级采取直接投
票选举。投票方法分票选、豆选两种。票选,即无记名投票。豆选,考虑到当时群众
文化程度,尤其是第一次获得选举权的家庭妇女文盲较多,请人代写选票又恐代笔人
作弊,便采取豆选。选举时,候选人席地而坐,每人背后置一碗,碗口用纸覆盖,中
间剪一小孔。选举工作人员按当选人数发给选民豆粒,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豆粒通
过小孔投入自己满意的候选人碗中,得豆多者当选。区、县两级选举,则采取区域性
间接投票方式,由村、乡选民选出的代表代为投票。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按选区分配代表名额。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可由各政
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候选人。选举时,
实行差额选举。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