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基层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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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3月, 中共荣成县委为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基层人民代表的监督
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决定成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乡镇人大主
席团设主席、副主席及其工作人员,与乡镇人民政府平级。1989年荣成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更名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委员会。
1993年10月8日, 中共荣成市委、市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
案》,决定乡镇不再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设工作机构,其乡镇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及其工作人员相应免职,担任其他职务,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由乡镇党委书记
兼任常务主席,具体工作由乡镇党政办公室承担。
1995年3月, 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重新设立各镇人大主席团,
并设专职主席和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