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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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1989年3月开始, 推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遵照
国务院(1990) 4号文件、鲁政办发(1989)62号文件精神,首先在石岛等乡镇的15个村
5710户开展了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政府以荣政发(1989) 206号文
件公布实施了《荣成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规定》。此后于1990年8月3日又以荣政发
(1990) 123号文件公布实施了《荣成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补充规定》,使宅基地
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步入法制轨道, 并取得了显著成效。1990年9月17日《山东土地管
理》撰编的专辑中,系统地介绍了荣成的成功经验及做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开
展,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利用收取的土地使
用费, 大力开展村镇建设。全市共整修街道3967条,108.8万米;砌修水沟1820条,
5.9万米;修筑桥梁582座;路旁植树18万棵。1993年8月20日,依据鲁办发(1993) 10
号文件的要求,此项工作终止。
征用划拨土地建国初期,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公共建设用地由民政部门审批。1956年后,公共建设用地
依据县计划委员会审批基建用地计划,批准后,由民政部门办理征地手续。1982年后,
建设单位征地时,要向县农业局提出申请,征用土地在3亩(不含3亩)以下者,由县政
府批准; 3亩以上10亩以下者,均由烟台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补偿
费标准为所征土地上年产值的5倍。 1987年,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实现了建设用地
的统一管理,严格控制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
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
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
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1992年实行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办法,变过去
的划拨土地为出让土地, 打破了以往无偿、无限期用地的格局。1992-1995年共出让
土地395幅,6180亩,收取土地出让金1.7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