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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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管理清代及民国时期,工商各税由商会和较大的商号组成评议会,实行包
税制。
抗日民主政府时期,分不同税种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对货物税实行设卡征收,
共设7个分卡, 以出入境的应税货物为征收对象;营业税采取商号自报,民主审议,
审查其营业状况、资金和利润状况等措施进行征管;产品税征收办法是从量计征,由
工商部门派员驻厂查收;海产品交易税实行成立征收委员会、征收小组征收;屠宰税
崖头由县财粮科征收,其他集市由所属的区公所财粮助理员负责征收。
1950年,国家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工商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
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全县普遍建立起护税组织,监督纳税。税务机关建
立了纳税登记、纳税申报和税务专管员制度,对货物税实行驻厂征收、查定征收和起
运征收3种办法。 1953年国家进行税制修订,荣成县的税收政策是:公私区别对待,
繁简不同,配合国营经济,限制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1954年,荣成县有工商业征
收户955个, 其中查帐征收的5个,民主评议征收的95个,定期定额征收的855个。同
时还及时查补漏税。 1954年夏, 俚岛税务所共查出10户工商业户偷漏税,补交税款
254.7万元。 1956年后,转向以查帐征收为主、定期定额为辅。对国营、公私合营的
企业一律实行查帐征收;对私营企业采取自报查帐、自报公议,依率计征和定期定额
征收的办法。1962年,对工商企业全面推行发票管理制度。1983年,对个体工商业户
实行进货制度,核发查验证和盖查验章。
在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自1985年开始,每年都进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1985-1995年共开展大检查11次,查出违纪金额2091万元。
盐税管理1950年1月20日, 政务院公布了盐税实行“从量计征,就场征收,税不
重征”的方针。1951年春,根据华东区盐务管理局的指示,为照顾渔业生产资金困难,
石岛盐区实行渔盐计税的办法,1953年废止。1958年7月1日起,盐税的征收移交税务
机关,由盐务部门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