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渔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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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税“明天启中,知县条陈各海口佃纳海租银五、六钱不等,威海人领印租票,
纳税捕鱼。”(《荣成县志》(道光本)食货志中。)清雍正四年(1726年)明令废止征收
渔税, 但直至1729年, 才由成山卫守备张懋昭裁除, 并勒石永禁。 清嘉庆十二年
(1807年)知县张畲又同众人刻石立碑于俚岛天后宫。碑文如下:
忆自乾隆三年,蒙皇恩蠲免捕鱼船筏税,沿海居民无不歌颂。青莱二郡多刻石以
记,而成山未有焉。夫朝廷泽被海隅七十年矣,迄今捕鱼之家,安享清平,群相感戴,
已得诸父老之传闻,倘世远年湮,又乌知洪恩浩荡,存恤斯民者至深且远也。今岁海
口丰厚,万民欢畅,是用勒碑,以垂不朽云。
1915年春,在靖海沙窝村(时属文登县)设征务局开征渔税,规定每只渔船缴税银
40元。时值渔汛失常,征务局又不肯减免税额,由此引发了激烈的抗税斗争。东起石
岛、朱口,西至五垒岛、海阳一带沿海3000多渔民,齐集沙窝,扣押了征务局长王龙
海,并与文登县长交涉,最终此次抗税斗争取得了胜利。1917年,北洋军阀在石岛与
靖海卫创设渔航局,海上设水警部队,征收渔税、渔船税、食盐税等,万余渔民拥进
石岛、靖海卫抗税,遭警察镇压,渔民30余人遇害。1925年,石岛渔航局成立,征收
渔税。1929年11月,国民政府颁布《渔业法》。1936年,年内豁免一切渔税。
1947年4月开征海产税,当时仅限于大海市时期的水产品征收。1948年2月规定:
凡在胶东区沿海捕鱼者, 均须按价征收海产税,税率40%,就船直接向渔民征收或经
由水产交易所、渔业合作社、鱼行等组织代扣,税款交税务机关。
盐税清朝初期,沿袭明制。清雍正八年(1730年)改行盐课摊入地亩,随地丁银一
起征收,分别上解。盐有引、票两种,荣成县皆属票地。清乾隆三年(1738年),每年
分配给荣成县额票370张,余票31张,共征票价银67.254两,还有民佃银4.769两、民
佃加摊灶地银1.764两、 民佃加摊灶丁银1.781两、民佃加摊迷失灶地银0.023两、盐
课银2.252两,总计77.843两,全部上解掖县西由盐场。境内共有7滩28灶,征锅税银
3.36两。此外,还随盐课征收各种附加:征解费(按4.4%)3.425两、票价积并银0.049
两、领票公费银13.835两、纸朱价银1.203两、饭食银5.614两、新增饭食银0.75两、
膳食银0.63两、都翰公费银0.561两、笔帖式银3.48两、给兵银0.562两、缉枭银1.04
两、 缴残票银0.802两,共31.951两。临时附加也时常征收,增修《登州府志》载,
“时有渔盐、课钞、食盐折价皆征于灶户”,使盐民苦不堪负。清末,除正税照征外,
还按额票每票加征银1两。
民国初年,盐税承袭旧制。1913年,改为就场单征,但遭群众抵制,未能实行。
1914年, 荣成县每年额领盐票应纳的银两,按新章程改为银元,全年额票342张,每
张配盐112.5公斤,每50公斤按0.7元计,折收银元538.65元,向不按票应完票价等银
77.843两,折洋140.117元;解费按4.4%折银6.165元;票价银0.18元,全年共征盐税
685.112元。 1915年,盐税就场征收,群众强烈反对,捣毁盐税稽征所。1918年,重
申废除盐税摊入地丁,单征单解。5月5日,征税前夕,荣、文两县人民联合抗税,官
府迫于压力,只得停征。1919年5月,石岛复征盐税,食盐每担(50公斤)税0.4元,渔
盐每担0.2元。6月,因金口盐场巡官申虎臣开枪打死赴滩盐民,再次引发抗税风潮,
并波及到荣、 文二县,迫使石岛盐税局停征盐税,直至1921年9月,石岛盐税局及所
属机构才正式开始就场征税, 食盐每担税率1.5元,猪盐0.4元,渔盐0.3元,工业用
盐0.2元。1934年后,食盐每担税率2.5元(加收中央附税) ,猪盐1元(加收场税),渔
盐0.3元,工业用盐0.2元。工业用盐如用盐商号之资格与定章相符,每担仅征税3分。
1936年,食盐每担的税率增至3.8元(正税2.6元、附加1.2元) ,但运销国外的食盐场
税却很低, 运销日本每担食盐场税3分、 工业盐0.16元; 运销高丽工业盐每担场税
0.12元,帆运高丽渔盐每担场税0.12元,运销香港为0.3元。1937年7月后,出口盐和
食盐每担税率均为0.6元,渔盐每担为0.3元。
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下设盐税稽征所,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税的政
策。 在解放区、游击区内到各盐场征收,渔盐和食盐均按每担0.6元征税,由购户负
担, 完税后,凭政府的证明,在解放区内不再纳税。1941年,以每担0.2-0.6元的税
率征收, 上半年共征盐税9287.4元。1944年1月,盐税划归工商管理局负责征收,以
从量征收货物税的方法征收, 即解放区内的原盐内销或出境销售,税率每担北海币2
元,入境食盐每担税率4元。1946年2月,胶东区实行专收专卖政策,在原盐产区设立
盐所, 统一公收公卖,盐税每担6元。3月1日,执行胶东行署命令,对人民负担进行
调整, 扩大征收面,不分内销或出口,每担征税15元,专卖手续费5元;7月1日起,
每担盐税30元; 10月,每担盐税100元。1947年2月15日起,每担盐税200元;4月1日
起,每担500元。1948年12月26日,胶东行署指示,解除食盐专买专卖的管理制度。2
月,规定税率40%;3月,盐税就场征收,税率150%,由工商局按月根据各场盐价统一
征税价格,实行新的征税办法。1949年2月,石威盐务局每担盐税人民币15元(与北海
币比值1:100)。自此,随着物价的持续上涨,盐税也频繁增加,仅1949年2月26日至
1950年6月1日,荣成的盐税就调整了18次之多。

1949年和1950年荣成县盐税变化情况表
单位:元
┌──────┬────────────────────────┐
│时间 │每担(50公斤)税率 │
├──┬─┬─┼────┬───┬───┬───────┬───┤
│年 │月│日│内销食盐│渔盐 │出口盐│待解放区进口盐│农用盐│
├──┼─┼─┼────┼───┼───┼───────┼───┤
│1949│2 │26│500 │250 │ │ │ │
│ ├─┼─┼────┼───┼───┼───────┼───┤
│ │7 │12│1000 │500 │300 │ │ │
│ ├─┼─┼────┼───┼───┼───────┼───┤
│ │8 │5 │3000 │1500 │1000 │ │ │
│ ├─┼─┼────┼───┼───┼───────┼───┤
│ │9 │26│4000 │2000 │1200 │ │ │
│ ├─┼─┼────┼───┼───┼───────┼───┤
│ │11│20│6250 │3125 │2000 │ │ │
│ ├─┼─┼────┼───┼───┼───────┼───┤
│ │11│22│16500 │8250 │5000 │ │16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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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 │2 │75000 │22500 │免税 │ │免税 │
│ ├─┼─┼────┼───┼───┼───────┼───┤
│ │1 │12│100000 │30000 │免税 │ │ │
│ ├─┼─┼────┼───┼───┼───────┼───┤
│ │1 │13│120000 │ │ │ │ │
│ ├─┼─┼────┼───┼───┼───────┼───┤
│ │1 │27│145000 │45000 │ │145000 │ │
│ ├─┼─┼────┼───┼───┼───────┼───┤
│ │2 │1 │120000 │ │ │ │ │
│ ├─┼─┼────┼───┼───┼───────┼───┤
│ │2 │23│191000 │57500 │ │191000 │ │
│ ├─┼─┼────┼───┼───┼───────┼───┤
│ │3 │14│175000 │52500 │ │ │ │
│ ├─┼─┼────┼───┼───┼───────┼───┤
│ │3 │29│162000 │48600 │ │ │ │
│ ├─┼─┼────┼───┼───┼───────┼───┤
│ │4 │1 │ │ │ │216000 │ │
│ ├─┼─┼────┼───┼───┼───────┼───┤
│ │4 │10│135000 │41000 │ │170000 │ │
│ ├─┼─┼────┼───┼───┼───────┼───┤
│ │4 │23│ │40500 │ │ │ │
│ ├─┼─┼────┼───┼───┼───────┼───┤
│ │6 │1 │70000 │21000 │ │ │ │
└──┴─┴─┴────┴───┴───┴───────┴───┘

1955年起,酸碱、冶金、油脂肥皂、制革、制冰冷藏、染料、陶瓷玻璃、医药等
8类工业用盐免税, 是年共销售免税工业盐67担。1956年4月,农牧业用盐按食盐40%
计征。 自1958年7月1日起, 盐税由县税务部门征收。1959年12月,调整了食盐税,
1960年,调整了农牧业用盐和渔业用盐税,食盐税由每吨172元减至159元;农牧业用
盐由每吨68.8元减至55.8元;渔业用盐由每吨42元减至29元;渔食盐仍为每吨42元。
1973年进行税制改革,将盐税列为工商税的一个税目 (实际上盐税仍按原来的办法单
独征收) 。1980年10月,食盐的税率由每50公斤7.95元减至7.35元,渔盐未变。1984
年再次税改后, 盐税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1984年5月后,酸碱工业用盐和制革
工业用盐按10%征收,肥皂工业用盐减征50%,其他工业用盐一律全额征收。食盐、精
制盐、洗粉盐,每吨征税130元(省定为154元) ,粉碎洗涤盐每吨征140元(省定为154
元),农牧用盐每吨征55.8元,渔业用盐每吨征29元。1986年7月,省内销售食盐每吨
减征12元。10月,原盐每吨减征18元,洗粉盐每吨减征16元,精制盐每吨减征21元,
洗粉精盐每吨减征18元。12月25日,农业和渔业用盐不再征税,牧业用盐仍按原规定
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