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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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府时期契税 1942年实行土地登记之后,开征田、房契税,即田、房产权
转移时,对买方征收的一种产权税。买契税税率如下:1-3级每亩5元,4-6级10元,7
-9级17元,10-12级25元,13-15级34元,16-17级44元;特种地每亩1元。交换契税税
率减半征收。契纸每张2元,游击区契税减征40%。1946年,重新修订“田、房契税条
例”,自11月开始执行。买契税税率如下:按60级地征收田、房契税者,每张按本币
4元征收; 按三等地征收者,其上等征收70元,中等50元,下等30元;城市、港口的
田、 房契税,按赁金分等,征收5%;山岚、草场每亩征收本币3元。此税种一直沿用
至全国解放。
新中国契税1950年开征,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种。买契税,由买主按买价的6%
交纳;典当契税,由承当人按典价的3%缴纳;赠于契税,由受领人按现行价的6%缴纳;
交换契税,双方交换品价值相等时,免税,若不相等时由超过方按超价部分纳税。境
内主要征收房契税,1959年停征。1986年,境内恢复征收契税,当时只对个人征收,
税率为6%,至1995年一直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