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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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算管理荣成县的财政预算始自1930年。 每年1月31日以前,遵照山东省财政
厅规定的收支标准,编制次年度岁入岁出概算书呈送县政府审查,汇编地方年度预算,
并加具意见,呈由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审核,呈报省财政厅核准执行。县抗日民主政府
成立后,1940年10月建立起预决算制度, 但仍属实报实销。1942年,胶东行署联合办
事处制定了《政府会计工作条例》,将预算分为概算、预算两类,将决算分为收入和
支出两类,收入决算每半年编报一次,支出决算每季编报一次,由专署负责汇编报胶
东行署,胶东行署报省核批。1945年,胶东行署规定: 专署所辖各单位经费和粮秣预
算先由单位编造, 分自给和发给两部分编造,报专署行政科审核后,报送胶东行署财政
处审核批准执行。
1953年,荣成县人民政府建立起县一级财政后, 对财政资金逐步建立健全了一系
列管理制度,1953年开始进行财政年度预决算制度。年初,财政部门按中央统一制定
的预算科目、标准范围,编制出全县财政收支预算计划,年终进行汇总决算。预决算
均呈报政府初审、县委批准,报省、地(市)核准备案。1954年,开始执行预算立法编
审程序,即县财政预决算报请政府审查平衡,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
地(市) 备案后方可实施。1967-1977年,因“文化大革命”动乱的影响,预算立法编
审程序废止。1978年恢复执行。
预算外资金管理1962年山东省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对管理原则、
收支范围和项目、计划管理和财政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是年,贯彻山东省《预算外
资金预决算制度和会计处理手续的暂行规定》,凡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单位,均要
编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主管部门汇总后转报县财政部门平衡汇编,呈报县政
府批准,上报地(市)核准下达执行。各单位要按月、季编报收支情况表,年终编造决
算,报财政部门审查,呈报县长批准,由省、地(市)备案。1986年,县财政局成立预
算外科,正式开始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管理,在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实
行山东省财政厅的专户存储、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办法。1994年,改为
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先收后支、自求平衡的原则下实行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建国后至1953年,荣成县对国营企业实行统筹统支,主要进行利润
的交拨工作。1953年后,对国营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开始注意到国营企业的生产费用
情况和生产供销等方面问题,初次进行国营企业财务检查工作,县属企业建立起定期
财务报告制度。1958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财务管理混乱。
1978年,在企业中推行班组核算制。1981年后推行经济责任制,加强对企业的革新、
挖潜改造。1985年后加强对企业的财务整顿,完善其内部责任制。1986年全面推行车
间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方法。90年代后,加强企业财务的规范化管理,实行内部财
政管理制度,工资与效益挂钩,企业上缴主管部门的经费要经财政部门审核,“三资”
企业的财务归口财政部门管理。
行政事业费财务管理1955年前,行政费用支出、供给标准均按上级统一规定执行。
改行薪金制后,人员供给、行政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各单位拟编年度支出预算,送财
政部门审核汇编,先报批,后支出。财政部门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后实行“统一
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降低开支定额,压缩支出。1979年,实行“定额包干,
年初分配指标,年终节余归单位”的管理办法。1981年全面实行“支出预算包干”和
“定收定支、 差额补助”的管理体制,超支不补,节余提奖。1989年1月,财政部发
布了《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确定事业单位的财务划分为三种管理形
式:对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对差额预算
管理的单位一般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
办法;对自收自支的单位实行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支援农业资金管理1978年前,支农资金重点放在农田基本建设和小型农田水利建
设方面,按预算无偿投资,无偿使用。1979年支援农业资金放在帮助农村开展多种经
营上。1981年后,对支农资金实行周转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办法,周转金的使用实行
有借有还,定期使用,定期收回。1983年后,对有偿使用的支农资金一律实行合同制,
根据合同规定的项目,分期分批拨款。1990年,加大支农资金的投入力度,建立了农
业发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