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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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财政实行中央集权制,统收统支。
民国初年,县财政收支由省统管,田赋等正税及附加税收入全部上解,县级财政
支出由省统一拨给。1930年,县创设预算制度,分省、县两款,田赋及货物税、营业
税等均要上解省库,田赋附捐、杂税等地方收入由县自行支配,财政支出不足者由省
补助。
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为适应战时的需要,实行统收统支的战时供给
制,收入全部上缴,支出实报实销。1941年4月,制定了统一的供给标准。1945年1月,
开展机关大生产运动,脱产人员的菜金、办公费全部实现自给。1949年,乡村财政的
一切收入都要上缴财政科,一切支出由财政科按规定标准核拨。
1950年,财权集中于中央, 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体制,收入全部上缴中
央,支出由中央核定,按月拨付,县级收入只有公粮附加和少量的地方税附加。1951
年,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县级财
政划归省级预算管理。1952年,县级财政仅能管理乡村财政 (属地方经费、税收附加
收支范围)。1953年,实行“多种比例分成”的财政体制,即把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
省、县的“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中央与地方的“调节分成收入”两种。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把地方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
企业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3种, 多收多支、少收少支。固定收入全归县,分成收
入中的农业税县分78%,调剂收入的工商统一税县留47%,所得税县留45%。是年11
月,财政包干到公社,包干的形式是公社的财政收入(包括税收)全部由公社代收,上
缴县财政,支出由县财政包干下拨到公社调节使用。属于公社所属企业的税收,税务
部门不征收,由各单位自缴公社,税务部门主要征收国营、县属企业的税收。1959年,
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节、总额分成、一定一年”的财政体制。国家将
企事业单位的大部分基建项目下放给地方财政管理,凡属县级所管的企事业单位的收
入也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并对公社一级实行一级财政,把原来公社实行的收支两条线
的包干形式,改变为“划分收支、结余留用”的管理方法,划分收支采取比例分成的
办法。 1961-1963年,财权相对集中于省,凡县管的企事业单位收入和县征收的各税
列入县预算内, 商业企业收入大部分归省;基本建设投资、救济款、支援人民公社投
资等支出由省专拨,其他支出由县财政负担。此后对总额分成的比例作了几次调整。
1971年, 实行“定收定支、 保证上缴、 超额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1974-
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 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
体制。 荣成县固定留成比例为1.35%。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
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改固定比例留成为固定留成数。
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算
出当年的增收额,一定三年不变。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
明确了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工商税全部上缴中央,县级财政收入包括固定收入、工
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没收入、农业税、其他收入和县企业上
划中央后的地方分成20%部分, 包干基数是以1979年的收入数为基数。 1982年改为
“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以1980年的财政体制为基础,并将工商税也纳入总额分成
中,支出按1980年的基数范围不变。是年荣成分成比例为43.4%,1983年为43.2%,
1984年下调为42.9%。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
但实际工作中仍实行“总额分成”的体制。1987年威海升格为地级市,荣成实行财政
单列,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的财政体制。
具体分成比例为:基数内分成42%,超过基数8%以内另加增长分成18%,8%以上再加分
成20%。 1988年,省财政厅调整包干基数,将城乡工商业户营业税和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契税等共13种小税,划给
地方作为固定收入抵顶支出,增长部分留给县(市)财政。1989年,超过基数8%以上再
分成比例调整为38%, 余者未变。1993年,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消费税全部归中
央,增值税的75%归中央;属于地方收入的有增值税的25%、其他工商税和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