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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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自1961年开始实行。 1964年,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重新颁布了
《工资基金管理办法》,1972年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银行按有关指示精神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商定,将劳动局下达有劳动工资计划规定的
各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控制数,作为银行监督的依据。凡增减职工和工资,必须
有劳动部门的证明文件以及银行部门的工资转移单,到开户行办理增减手续,银行在
计划范围内予以付款。随着国民经济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工资基金管理办法不断进
行改革和完善,对控制货币发行,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现金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