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现金管理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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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1950年4月7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
位现金管理实施办法》,12月28日,政务院又颁布了《货币管理实施办法》。现金管
理的基本精神是:各单位收入现金,除准予保留的库存现额,必须存入国家银行,把
现金使用控制在国家规定允许和计划经济需要的范围内,将各部门闲置的货币资金最
大限度地集中到银行,扩大信贷资金来源,达到稳定金融、促进生产、繁荣市场的目
的。《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禁止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信用往来,相
互间经济往来的货币收入和支出,由银行组织划拨和清算”,集中短期信用于银行,
并要求各单位编制“现金收支计划”,报送银行监督。这种管理制度一直延用到1977
年11月28日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决定》 发布之日止。1978年10月1日,国务院颁
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1977年的决定,从此现金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
现金管理的实施根据国家规定, 人民银行于1950年4月对所辖国营企业、事业、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各集体经济单位,普遍核定库存限额,并具体规定现金的
使用范围:只限于发放工资、差旅费、农副产品采购、个人的其他支出以及结算起点
3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其余由银行转帐结算。供销社销售兼收购,应事先提出申请,
银行同意后,可用收入现金直接支付。单位收取的现金,除规定库存数额以外,必须
当日或次日上午存入国家银行,严禁携带现金外出采购,禁止发行变相货币等。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 原有现金管理办法滞后。1955年3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的指示, 改进现金调拨工作,推行《银行现金调拨暂行办法》,是年6月份取消
了汇差入库暂行办法。1960年,中央在《关于加强人民公社财务工作的指示》中规定,
“人民公社各基层核算单位和所属企业的现金,除了按保留一小部分备作临时开支外,
其余一律送存银行和信用社”、“人民公社内部各单位之间以及国营企业的经济往来,
都应当通过国家银行和信用社实行非现金结算” 。1962年7月10日,中央又批转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的请示报告,即根据农村社队规模缩小,收入现金数量较少这种情况,
除对人民公社一级仍按原来规定实行现金管理和转帐结算外,对公社以下农村社队不
实行现金管理。荣成县随即参照执行,并对公社以下农村社队的现金,根据自愿的原
则,欢迎存入国家银行和信用社,按存款办法计付利息,收购农副产品一律使用现金
而不实行转帐结算。1973年6月,恢复了农村现金管理工作,并对全县848个受现金管
理单位的库存现金进行了检查,重新核定了库存现金限额。翌年,农村现金管理工作
全面展开, 受现金管理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390个,农村生产大队和生产
队5241个。
80年代后,荣成市金融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和国务院的各项规定,对在银行开户的单位进行了全面的现金库存检查或抽查,并根
据业务量的大小,重新核定出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各开户单位主动接受银行的审查、
监督,合理使用现金,财务制度较为健全。90年代后,由于金融企业多家竞争,企业
多头开户,货币资金体外循环,超出库存限额坐支,财务管理较为混乱,借出、借入、
赊销预付等现象较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