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购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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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坨此处的“坨”指专卖机关设立的仓坨,而非盐池集盐所在。有史以来,荣成
专卖机关不曾建仓筑坨,各产盐单位或盐户采制的原盐均分散堆存于各自滩池旁的空
地上,谓之归坨,产权归盐户或产盐单位,但验收、调运、销售等权则归专卖机关,
由专卖机关下设之盐务所就滩放销。1950年,国家盐务总局决定废弃就滩放销,建立
原盐集坨制度,由盐务管理部门于各盐场修建大坨,把分散生产的原盐按时运集大坨
储存,由各盐务所代为保管。集坨之运费、苫盖费、管理费等由国家支付,亏溢由盐
民按比例分摊。1980年,国家建各场仓坨其管理事宜移交各场。
公收1951年,国家规定原盐为国家统配物资,凡原盐,不论民营、国营,统由国
家收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经营。公收价款由国家指定的公收单位采取预付定
金或分期拨款的方式结算。
调拨建国后,实行计划调拨。各用盐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各类用盐计划提报盐
务主管部门,盐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按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结合境内存盐及生产
能力,进行平衡后编报供盐计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有关用盐单位、验
收单位和供盐单位执行。1985年后,境内工业盐用量激增,本市用盐计划由盐业公司
自行安排,报山东省盐务局备案。
放销盐为国家专卖商品,生产单位所产之原盐虽堆存于自己的滩场内,但不得自
行销售,必须由专卖机关统一销售。为防止生产单位自行销售,盐务主管部门于各盐
场均设立盐务所、盐务警察,以防私自贩运。早在1923年,石岛盐警长公署下领验收
处27处,盐警分驻所27处。建国后,作为验收机关的盐务管理所经多次调整,至1995
年,境内设涨、大泊子、东海、五柳、龙家盐务管理所。放销原则,首先核实调拨
命令的真伪,并按“先陈后新、择优销售”的原则,指定集盐仓坨,监督筑装、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