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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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价灶煎时代,制盐业为国家专营,国家根据灶户的产出品数量付给工价银,维
持灶民生活。
按劳分成1952-1955年互助组和初级社时期,保留私有制成份,根据“滩为私有、
工具作价、评股入社”的原则,按滩四劳六分成。工具搭在滩田内入股,以后添置的
工具从公积金中支付。1956年,涨、大泊子、姜家3处盐农结合的初级社成立了3处
盐业高级合作社,实行盐农分离,专业从事制盐,分配制度也改为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高级盐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实行“各尽所能,按
劳分配”的原则,取消盐滩分红,改为按劳分配。但这种分配是在扣除生产费用、公
共积累的前提下进行。人民公社时期曾一度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但随着体制下放,
很快得到纠正。联营队的分配,原则参照盐业社的规定办理,而公共积累部分不分配
到各有关农业队,由联营队掌握,用于扩大再生产。

1956年三处盐业社收益分配决算表
单位:元
┌────────────┬────┬────┬────┐
│盐场名称 │涨 │大泊子 │姜家 │
├─────┬──────┼────┼────┼────┤
│全年总收入│小计 │28183.73│31381.52│15599.23│
│ ├──────┼────┼────┼────┤
│ │盐业收入 │26500.62│24404.25│15224.49│
│ ├──────┼────┼────┼────┤
│ │副业收入 │1633.11 │6977.27 │374.74 │
├─────┼───┬──┼────┼────┼────┤
│全年总支出│生产费│数量│2254.7 │1569.08 │ │
│ │ ├──┼────┼────┼────┤
│ │ │% │8 │5 │ │
│ ├───┼──┼────┼────┼────┤
│ │公积金│数量│1171.79 │3138.15 │ │
│ │ ├──┼────┼────┼────┤
│ │ │% │4 │10 │ │
│ ├───┼──┼────┼────┼────┤
│ │公益金│数量│648.22 │627.63 │ │
│ │ ├──┼────┼────┼────┤
│ │ │% │2 │2 │ │
│ ├───┼──┼────┼────┼────┤
│ │奖励金│数量│624.3 │313.82 │ │
│ │ ├──┼────┼────┼────┤
│ │ │% │2 │1 │ │
│ ├───┼──┼────┼────┼────┤
│ │分配 │数量│23466.7 │25732.84│ │
│ │ ├──┼────┼────┼────┤
│ │ │% │84 │82 │ │
├─────┴───┴──┼────┼────┼────┤
│劳均分配 │244.4 │306 │ │
├────────────┼────┼────┼────┤
│人均分配 │41 │56 │ │
└────────────┴────┴────┴────┘

联产计酬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因而采取新的分配方
法:县办、镇办企业采取联产计酬方法下的工资制加奖金制;村办企业则采取村委提
留后的联产计酬方式,村委提留40%,余下的60%由盐民再分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
展,在分配上又出现了两种形式:一是平时发基本工资,保证生活费,年终决算时,
根据定额完成情况,决定分配的多少;二是平时发70%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剩余30
%与效益工资挂钩,即年终决算时根据完成指标情况决定分配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