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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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前,境内盐业由个体农民自主经营。1954年,全县成立盐农结合的生产合
作社13处, 入社盐民163户,入社盐田1404亩,由合作社社务委员会管理。1956年盐
业高级合作社成立, 由社务委员会一级核算,社队两级管理。1958年9月,人民公社
成立,3处高级盐业生产合作社改为盐业队,原属21个农业社的盐业队改为社办工业,
由人民公社统一管理,实行一级核算。由于指挥失当、管理混乱、分配平均等因素,
挫伤了盐民的积极性,原盐产量由1958年的52200吨,降至1959年的29288吨,下降44
%。1961年,按照中共中央“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指示,各公社又将盐场统统下
放给农业生产大队,由生产大队管理。这种忽视制盐专业性强的作法,违背了经济发
展规律,再一次破坏了盐业生产。1963年原盐产量降至19232吨,1964年降至11690吨,
分别比1958年下降63.2%和78.6%。为恢复盐业生产,荣成县人民政府责成盐务局在
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探索适合盐业生产的管理方式,盐务局经过调查研究,报请
县政府批准恢复涨、大泊子、姜家三大盐场专业盐业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对已经下放到农业大队、生产队的分散盐田,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决定采取
两种经营方式:一是与有滩农业大队商定组织联营专业盐业大队,并组成联营大队管
理委员会,生产、经营、分配权归联营大队管理委员会。唯每个社员分配额必须带回
大队, 按农业最高劳力参加农业分配。44个有滩农业大队积极响应,组成8个盐业联
营队,共有盐民445人,盐田5632亩,年产量1万吨;二是一村一场的由农业大队单独
经营。 参加这种形式的有盐民260人,盐田3446亩,年产量7000吨。通过这种努力,
境内存在着3种经营管理形式, 即专营、联营、兼营,使盐业生产得以恢复。1965年
原盐产量44414吨,比1964年翻了3.7番,接近1958年的水平。
上述3种管理形式持续到1972年。1972年,涨、大泊子、姜家3处盐业合作社经
地、 县两级政府批准,转为县办集体企业;崖头、黄山、人和、靖海、邱家等8处联
营队被各公社收回为社办集体企业,原一村一场的改为村办企业。至1990年,境内形
成市办、镇办、村办3种不同集体所有制并存的局面,并均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