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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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营灶煎时代属国家专营。汉代,盐业生产由国家垄断,各州府被判刑的罪人,
多流放到荒无人烟的海边服刑煎盐,定籍盐户。以后历代多效其法,既隶灶籍,父子
相承,世代相传,不得转营他业。灶户不堪疾苦,多有逃亡。明嘉靖十七年(1538年),
山东盐运使甘一骥在《存恤灶丁议》中奏道:“灶丁逃亡倍累,年甚一年。国初,运
司灶籍册以户计者,为四万五千二百二十有六,而今,有丁不过二万。”由于灶丁逃
亡,影响到盐业生产,历代政府对此采取严厉措施。清雍正四年(1726年)九月,鉴于
灶户逃亡,灶地由民户佃租,雍正帝严令户部:“凡民人所有灶地,司后只许卖于灶
户,永远为业。如仍有转行典卖于民者,照盗卖官地律治罪。”对于灶户,“行十家
联保法,一家逃亡,九家联坐”。清乾隆五年(1740年)又行“五人互结法,一人犯罪,
四人同罪加刑,加之盐官”。同时,灶煎所需场地、燃料由国家拨给专门土地,营造
薪炭林。开煎、停煎时间也由国家统一规定,灶户不得私自开煎或停煎。
兼营滩晒取代灶煎, 开创了境内以农为主、 以盐为辅的兼营体制。清同治四年
(1865年),涨开滩后,大泊子、东墩、姜家紧随其后。开滩者多为较富余的农户,
如成山卫康村袁子经, 原为清代刑房书吏, 见开滩有利可图,便于清光绪三十一年
(1905年) 请胶县人指导开滩,当年建成滩池4副。由于自发的生产,原盐产量过剩,
冲击市场。民国期间,政府严格限制晒期,每年准晒3个月,超过晒期轻则科以罚款,
重则没收滩池和工具,富户见利不大,将滩池所有权开始转移到贫苦农民手里,并产
生6种不同的经营模式: 自晒,自己开滩建池,自己从事生产;分晒,多因滩主从事
他业,由承晒人从事生产,产品分配按滩三劳七分成;伙晒,带有初级互助性质,由
盐田相连、滩池相等的户自愿结合,轮流赴滩操作,产品合一,平分收益;帮工,滩
池较多,盐户只能坚持日常操作,繁忙季节本村村民主动帮工,滩主酌情计酬;换工,
盐户与农户结成换工关系, 互相帮助,以工换工;出赁滩池,滩主收取租金。上述6
种经营模式一直持续到1953年。
集体专营滩晒取代灶煎是制盐业的重大变革,但个体兼营又阻碍了这种进步。为
扭转这种局面,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府就领导盐民组织互助组、合作社,
1954年又成立盐业初级合作社,但仍没有摆脱私有制的束缚。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化
的进程, 涨、大泊子、姜家盐场盐民成立了3处高级盐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盐业生
产合作社的建立,不仅生产资料所有制发生了根本变化,也标志着社会重新分工,由
盐农兼顾,走向盐农分离,各司其职,为以后盐业生产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此后,
虽然经过人民公社、社队联营、联产承包等形式,但那只是管理体制的改变,生产资
料所有制、社会分工并没有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