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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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境内工业多为私营,资本家和工厂主为一厂(场)之主,由工头组织生产
活动。私营工业和手工业的劳动管理主要是工时定额和计件工资制,迫使工人提高工
效,以取得更多的剩余价值。资本家对工人采取雇佣制,可以任意解雇或开除工人。
建国-1957年企业管理方式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企业推行一长制。计划管理由
国家对企业考核指令性经济指标,劳动管理权由国家统一掌握,企业无权招收工人。
产品质量国家无规定质量标准,企业自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直接受消费者检验。
1958-1960年从1958年开始,企业强调党的领导,实际把过去的一长制变成党委
(支部)书记负责制。劳动管理权下放,工业部门、职工人数大幅度增加,国家开始考
核企业产品质量、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利润四项指标。在企业简化征税办法,把原
来工业品多次征税改为在企业一次性缴纳。企业减少经济技术指标,不计成本,导致
严重亏损。
1961-1965年加强国民经济管理,在计划管理上,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加强计
划工作的集中统一。1962年后,物资供应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条条为主
的管理体制。同时,劳动计划、基建投资、基建项目等全部纳入计划,克服了各自为
政的分散主义。为贯彻执行《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和《手工业企业工作条
例》(草案),贯彻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1963年后企业
全面整顿,严格经济核算,开展增产节约挖潜。同时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行政指挥
系统,制定了生产、技术、财务等各项责任制。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对《工业七十条》和按劳分配制度进行批
判,并提出“打倒条条专政”的口号,把经济体制改革作为企业“斗批改”运动,在
企业中强制推行。1967-1970年间,受“文化大革命”左倾错误影响,废弃规章制度,
尤以国有工业财务管理最乱。企业强化党的“一元化”领导,一切由书记决定。1970
年后,企业扩大生产管理权,推行“由下而上、上下结合,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
计划管理体制,形成指令性和指导性两种计划。1971年后,企业扩大基本建设安排权,
实行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设备、材料大包干,同时,将企业上缴财政的折旧基金返
回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综合利用。从1970年开始,简化税收制度,国营企业只征收
工商税,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
1977-1982年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开始纠正经济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左倾错误,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发展,指导性计划的比
例逐步扩大,指令性计划逐步缩小,企业有更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劳动管理权限
仍归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在全县工业企业中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把质量管理推广
到研制、设计、生产、原材料供应、销售和使用服务等各个环节。1979年开展企业整
顿,逐步推行全面经济核算,逐步改变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工业生产资料作为商
品进入流通领域,除主要的燃料、原材料和机电产品外,其他原材料基本敞开供应。
在价格上,电子、机械、化工、建材、纺织、塑料等工业产品,试行浮动价格。在税
收方面,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
1983-1991年企业逐步推行不同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紧密相
联系,实行奖金制度。1988年6月11日,荣政发字(1988)147号文件决定,推行基本工
资全部或切块浮动,变死工资为活工资,企业经济利益与工资总额挂钩,为职工滚动
浮动升级。同时有定额、计时、计件等工资制度。生产管理、行政管理等实行厂长负
责制。1985年后,推行厂长承包经营责任制,确定厂长在企业中的法人代表资格。乡
镇以上比较有规模的企业,80%实行厂、车间、班组单独核算。
1992-1995年实行市场经济管理,以转换经营机制为目标进行改革。在企业中贯
彻“三法两则两条例”,即《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企业会计准则》、
《财务通则》、《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监督管理条例》,从而使企业的生产经营
活动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