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林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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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资源调查新中国建立后, 为保护林业资源, 荣成先后于1952年、1959年、
1962年、 1975年、1979年、1983年、1988年、1991年、1992年进行了9次林业资源调
查和清查工作,其中1983年《林业资源调查与区划报告》获山东省农业区划优秀成果
二等奖。
通过调查,摸清了境内林业资源的状况,也暴露了林业资源的缺陷。一是营林指
导思想以经济效益为主,忽视保障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二是分布不合理,林地面积
集中于山区、沿海;三是结构不合理,在农业的五业结构中,林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
的16%,而投资仅占农业总投资的0.3%,投入劳力占农业总劳力2%以下。针对林业
资源分布不合理,对境内林业合理区划提出科学论证。根据地形特点等自然条件,境
内划为四个不同林区:一是北部、东部沿海防护林区;二是伟德山、正棋山水源涵养
经济林区;三是中部丘陵用材林、经济林区;四是南部水土保持林区。
防火山林防火,历来为人们所重视。民国前,无山火防卫组织,近山民众自我规
范,不准烧荒等。如发现火警,鸣击响器,自发救助。新中国成立后,林木防火成为
林政部门一项重要工作,除深入宣传与定期检查外,在林木集中区域,实行防火责任
制,划定防火界限,具体落实到经营单位。并设立路牌标志,统一进出路线。在路口
处设立哨所、观察台,进入林区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发现火情,及时向上级和友邻单
位通报,采取紧急灭火措施。1960年,根据《森林保护条例》,各林场制定防火责任,
并利用学校、集会等形式向林区群众讲解防火护林知识,组成专业与群众相结合的护
林体系,20年来各大林区未发生火灾。随着山滩林木成长,林分郁闭程度提高。1986
年1月8日, 荣成县公安局、林业局发布《关于加强护林防火通告》;8月14日,荣成
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的规定》。《规定》第八条指出“严禁在
林区内玩火, 在山林防火期内,严禁在封山区内用火”。1988年1月,成立荣成县护
林防火指挥部,乡镇、村相应建立护林防火指挥系统。1988年10月,建立林政公安科,
主管林区防火及林区治安。 1989年10月14日、1990年10月5日,荣成市人民政府两次
发布通告,加强护林防火,凡违反通告规定者予以处罚,对举报在林区用火者给予物
质奖励。林场苗圃专门配备对讲机、风力灭火器、消防车、指挥车等防火器材。1994
年8月设立林业公安科, 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
秩序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编制定为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