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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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清代,境内无专门林业管理机构。1920年,荣成县劝业所倡导民众植树
造林,成立林业公会13处:第一林业公会设于桥头南台、第二林业公会设于河南陈家、
第三林业公会设于小迟家、第四林业公会设于埠柳黄沟、第五林业公会设于埠柳孔家、
第六林业公会设于道南于家、第七林业公会设于埠柳虎台、第八林业公会设于俚岛泊
西崖、第九林业公会设于台上邹家、第十林业公会设于宁津马家寨、第十一林业公会
设于黄埠山、第十二和第十三林业公会分别设于柯家口、东楼村。新中国成立后,为
加强林业管理,将原在实业科、建设科的林业主管工作划出,于1952年专设林业所,
1956年3月设林业科,是年10月改称林业局。1958年4月与水利局合并,改称林业水利
局,1959年12月恢复单设。1961年6月并入农业局,1964年恢复单设。1967年2月并入
农林水办公室,1972年11月恢复单设。1993年10月林业局改称林业总公司。为加强对
植树造林绿化工作的领导,1982年3月设立荣成县绿化委员会。
林木政策新中国建立前,乃至初级农业合作社前,境内林木产权大多属私人所有,
继承、转让、典押、买卖、砍伐等均由业主支配。新中国建立后,为加强林木生产,
各级政府颁布一系列保护措施和政策法令。1950年,荣成县人民政府提出“谁造谁有”
的政策,由政府统一规划植树场地、统一筹集资金、统一育苗,提倡国营、集体联营
及个体合作,加快了境内植树造林步伐。1954年,随着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私有林
木转为集体财产,但四旁植树仍归个人所有,所以人心稳定,林木不仅没受损失,反
呈上升趋势。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受“共产风”和“大炼钢铁”的影响,成材山
林被砍伐,四旁植树也少有幸免。1961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人民公社十二条》,规
定林木生产中必须坚持“谁造谁有,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个人在房
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的政策,这是稳定林业生产的基本政策。荣
成县人民委员会于1962年冬至1965年春,按照这项政策,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确权发证
工作,明确林木权属,推动全县植树造林活动。“文化大革命”中,受左倾错误影响,
在“堵塞资本主义的路”的口号影响下,社员个人产权再次受到冲击。1978年,中共
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北方平原绿化工作会议后,中共荣成县委和县政府贯彻落实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发展林业生产的十条规定》,于1981年12月至1983年2月,全面消除左倾错误影响,
进行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重申“谁造谁有”的林木政策,稳定了群众情绪。
管护措施1958-1982年人民公社时期,主要管护措施是封山(滩) 育林。封山(滩)
育林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凡水源涵养林、海滩防护林、路旁防护林,不分国营、集体
经营,多数死封,任何人不得进入林区砍草拾柴。二是凡上述林区外,考虑到群众烧
草, 采取活封,即每年初冬由公社统一规定开山期3-5天,在开山期允许进入林区收
割山草, 但不得伤害树木。1982年3月15日,荣成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发展林业
生产,保护林木资源的若干规定》,实行林木采伐呈批制度:凡属集体采伐,年采伐
量100棵以下、 疏残林改建30亩以下,由乡镇政府审查批准,超过此限额须呈报县人
民政府批准。 1986年8月,县人民政府依据《森林法》的规定,结合荣成实际,制定
了《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的规定》,开始实行木材采伐许可证制度。林业局根据林
木蓄积量确定采伐量,核发采伐许可证,以平衡林木蓄积量、供采伐量不超过增长量。
同时核收更新押金, 采伐一棵树预交更新押金2元,更新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
1989年,实行征收育林基金、核发木材经营许可证,加强木材流通领域的管理。对破
坏林木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如1983年1月4日,荣成县人民政府对桥头
公社洛西大队滥伐疏残林243棵的事件, 除通报批评外,并给予当事人以罚款,补栽
树木729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