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联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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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联营这种联营形式是以集体经营为基础,由乡镇人民政府利用本乡镇的
荒山、荒滩,发挥村委会和村民的作用,由乡镇提供场地,由村委会提供资金和劳力
联合经营的。 1953年,成山区人民政府为治理北部沿海荒滩,提出由荒滩周围6个村
抽调农民组成专业林业队进行开发,联合经营。这种经营方式专业性强,便于管理,
较村、户经营优越,得到县人民政府的肯定与推广,60-70年代普及全县。至1976年,
采取联营形式(包括村与村联营) 的林场达25处,林地面积67023亩。1982年,第二次
林木确权发证后,为贯彻中共中央(1982) 1号文件,部分联营林场实行承包责任制,
分到村、户经营,但基础较好的林场,仍坚持联营形式,效益较好。
国家与集体联营1962年冬至1963年春,荣成县人民政府取得山东省林业厅的支持,
为加快国有海滩的绿化进程,在荣成建立3处甲类“国社(队) 合营”林场:纹石滩林
场原登记面积12000亩,桑沟滩林场3150亩,凤凰滩林场1000亩(与马家寨村合营) 。
合营的方法是,按合营面积国家支付造林费每亩8元,造林后抚育3年,每年每亩付抚
育费1元; 所产柴条全归社队,间伐小径材国三、社队七分成,伐取成材木国八、社
队二分成。后因国家投资有所中断,直至1995年也不曾分成。今凤凰滩林场因海水倒
灌等原因已不在统计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