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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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高级农业合作社成立,原私有成片山岚全部折价入社,原有官山、官荒
也大都划归临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经营。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所有权归人民公
社,公社建林场或林业专业队负责经营。集体经营改变了私人经营的盲目性,推动了
林业生产的发展,1956-1958年,每年以5.4万亩递增,形成社社有林场、队队有专业
队的局面。1958年末至1961年,由于大炼钢铁、实现运输木轨化及生活困难,林木失
去管理, 松毛虫成灾,大量林木被砍伐,林业生产遭到严重摧残,林地面积减少5万
亩,林木蓄积量减少5.3万立方米,锐减70%。1961年4月,中共荣成县委、县人民委
员会为贯彻中共中央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 召开四级干部会议,根据
《人民公社十二条》“谁造谁有”的原则,改林业生产人民公社一级所有为社、大队、
队三级所有,大队为基础。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相继成立林业生产专业队和专业组,
到1965年,林地面积发展到25万亩。“文化大革命”中,受左倾错误影响,片面强调
“以粮为纲”,山脉林带因毁林造田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直到1978年才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