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私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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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民国时期乃至新中国建立初期,私人经营为境内林业生产的主要形式。其表
现形式可分两种: 一是完全的私人经营。这种经营方式其林地占有量与其所占的生产
资料及拥有的财富成正比。中农及中农以下阶层很少占有成片林地,只拥有地堰、场
边、屋旁等少量林木, 绝大多数林地为地主及富农阶层所拥有。埠柳上埠头村玉德堂
(堂号)、荫子姚广合堂(堂号)等拥有林地均在万亩以上。在全部林业用地面积中,这
种形式占总林地面积的79%。二是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伙营。这种方式在境内比较特殊,
又比较普遍,特别山区表现突出。即一个村庄拥有一座山或一面山坡,所有权不归某
一个人,而是归全村人所有,产品分配由村董主持。这种方式的出现,是近山村庄占
有无人经营的官产--荒山、荒滩形成的。赤山原为官产,王氏先祖曾于元代任赤山寨
巡检,其后代便在赤山周围繁衍生息,赤山林业用地逐渐被斥山、火塘寨等以王姓为
主的村庄所拥有,成为这些村庄的共同财富。民国元年(1912年),寨前于家创办养正
小学,民政长(县长)杜紫庭批准将慕家港海潮庵前的滩地及峨石山的松柴划归学校,
以资补贴。 1930年养正小学停办,原学校拥有的滩地、荒山便由寨前于家等5个村占
有, 成为这5个村的伙山、伙滩。这种形式占林地总面积的16.7%。至于“茔地”,
是以姓氏和家族维系,所有权归全族所有,产品收入归祠堂或祀主。这种形式占林地
总面积的4.3%。
表现形式的不同,没有改变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性质。因此生产呈盲目性,抵御自
然灾害能力差,极易遭到破坏,影响了林木的积蓄。《荣成县志》 (道光本) 记载:
“百年之前,郁郁青青,连山接麓者皆松林也。后忽有松蠹食其叶,枝干皆枯,不数
年尽矣。 ”新中国成立前,全县50万亩宜林面积中,林地仅有9.5万亩,占宜林面积
的19%、土地总面积的4%,其中柞岚5.7万亩,其余为赤松天然次生林和少量栎林,
大多数山丘“童山濯濯”。新中国建立后,荣成县人民政府发动群众植树造林,但在
土地私有制的条件下, 效果并不理想。1950-1951年,每年植树仅4000亩。1953年农
业合作化,特别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生产资料私有制被集体所有制所取代,
为发展集体计划性林业奠定了基础。房前屋后、场边院地的零星树木仍归私人所有,
并规定这些地方谁植谁有。1958年“大跃进”中,私人所有的“四旁”植树政策遭到
破坏,大量树木被砍伐。1961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权和发展
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简称林业五章十八条),强调“谁种谁有”、“平
调退赔”等原则,据此,县人民委员会于1962年冬组织工作组在林木比较集中的崖西
公社进行林木确权发证试点。这次确权是根据并入人民公社前林木的权属为依据,原
属谁的归谁,激发了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的积极性。工作组取得经验后,县人民
委员会于1963年春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确权发证工作,至1965年冬结束。这次确权发证,
划清了国家、集体和社员个人的权属界限,解决了林权纠纷,调动了群众植树护林的
积极性。
1981年12月,荣成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北方会议精神,为纠正“文化大革命”
中左倾错误的影响,进行了第二次确权发证。随着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林业生产
也仿照农业进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