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资源保护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a&A=3&rec=177&run=13

保护品种1955年荣成县根据莱阳、文登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办法》,
对县内近海的经济渔类:小黄鱼、带鱼、鲐鱼、鲅鱼、鳕鱼、鲳鱼、鲷鱼等品种列为
保护对象。以上品种不满一龄者不得捕捞。非机动渔船的渔获物中幼鱼比重不得超过
总产量的5%,机轮不得超过3%。1964年荣成县还规定近海的海参、扇贝、鲍鱼为保
护品种。1980年荣成县政府规定扇贝、海参、鲍鱼等海产品的可捕标准,稚贝、参不
得超过15%。1983年6月,荣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桑沟湾增养试验区管理的通告》
中, 将海参、扇贝、石花菜、海胆、海蜇等列为保护品种。1987年8月荣成县人民政
府《关于加强浅海滩涂的管理规定》中,列为保护品种的有海参、扇贝、鲍鱼、江珧、
紫菜、 石花菜。1994年3月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水动植物
天然苗种的规定》中,将鱼类苗种:牙鲆、河豚、梭鱼、鲈鱼、黑鲇、真鲷、六线鱼;
贝类苗种:鲍鱼、扇贝、牡蛎、海胆、魁蚶、泥蚶;藻类苗种:羊栖菜、紫菜、裙带
菜;其他苗种:对虾、海参以及本市以往规定的应予以保护的其他苗种列为保护品种。
禁渔区1955年政务院颁布《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禁渔的命令》,文登专署
管辖的渔船内部执行自北纬38°05′、东经120°30′至121°以南的海区及屺姆岛高
角与北纬37°50′、东经120°至北纬38°12′、东经119°三点连线海域为机轮围网
禁渔区的规定。 1964的6月25日,烟台专署水产局规定,在黄海作业的拖网机帆船不
得进入禁渔区作业,在黄海、渤海使用轻拖网作业的非机动渔船自(本年)6月20日至8
月31日,不得在禁渔区水深12度(20米)以内水域作业。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
始直到1977年, 由于失去管理,各种马力机帆船进入禁渔区作业。1978年6月25日,
烟台地区水产局规定:机动拖网渔船自7月1日至对虾开捕期(9月10日) 前,一律禁止
在渤海内从事拖网生产。低速60马力以上(不含60马力) 和中高速80马力以上(不含80
马力) 的机轮拖网渔船,今后一律在禁渔区外生产;小马力机帆船7至8月份,不得在
禁渔区内进行拖网生产。1979年12月24日,国家水产总局下达《调整渤海区机动渔船
底拖网渔业禁渔区通知》,将渤海“机轮拖网禁渔区”改为“机动渔船拖网禁渔区”,
并将现行禁渔区划至辽宁省旅大市老铁山灯塔(北纬38°43′41″、东经121°07′43
″)与山东蓬莱灯塔(北纬37°49′54″、东经121°44′13″)两点连线以西海域,除
秋汛捕捞对虾外,全年禁止底拖网生产。1980年,限定80马力以上(含80马力)的机动
拖网渔船全年禁止在禁渔区线内生产,小于80马力的机动拖网渔船自1981年1月1日起,
也不得进入禁渔区线内生产。1981年荣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近海捕青鱼应注意的几个
问题》中,区划了定置网与流网网场的界限,并限定外县不得跨区进行定置作业。
禁渔期1955年文登专署根据商业部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分别对损
害幼鱼的各种网具的禁渔期作了规定:挂网禁捕期为每年6月5日至11月20日;袖子网
夏至后禁止使用。 1964年6月,烟台专署水产局规定:从事近海生产的挂网、坛网、
大小拉网等损害幼鱼严重的网具禁渔期一律为每年6月20日至8月31日。在黄海作业的
拖网机帆船自7月1日至8月31日不得进入禁渔期作业。 1978年又规定挂、坛网生产禁
渔期为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1980年起定青鱼可捕期为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1955
年执行山东省水产局规定的海参禁捕期为每年5月5日至6月30日, 采捕标准为鲜参长
16厘米以上、干品每斤48个头。1957年荣成县还规定海参禁捕期,要求按每斤(干品)
60个头的标准进行采捕。
1964年荣成县人民政府规定: 海参禁捕期为每年6月15日至8月25日,鲜海参5市
寸以下禁捕;扇贝禁捕期为每年5月5日至7月15日,壳长2市寸以下禁捕;鲍鱼全年禁
捕。 1967年5月荣成县渔业指挥部《关于规定海参封捕期的通知》中规定:宁津公社
楮岛至寻山公社兔子石、俚岛至崮山头自1965年3月1日至1968年下半年实行封护禁止
采捕。1980年规定:鲍鱼壳长8厘米、扇贝壳长7厘米、海参干品不得超过65个头,稚
参贝超过15%禁止采捕, 同时限定生产船数,持证、旗方可作业。1983年3月荣成县
《关于加强桑沟湾增养殖试验区管理的通告》 中规定:对虾、海蜇的捕捞从6月中旬
至开捕期前,禁止底拖网、圈袖网、旋网、手推网等损害幼虾蜇的渔具进入桑沟湾作
业。70年代末以前,切实加强休渔期的管理,对所有的机动渔船统一安排坞修时间。
1979年7月渔政机构成立后, 每年休渔期间印文发至各渔业生产单位,同时采取停供
油、冰、水及陆地码头的监督检查等措施,加强休渔期的管理。
渔具、渔法限制1955年,莱阳、文登两专署对群众渔业的渔具、渔法分别作了规
定:单机轮拖网囊网网目不得小于2市寸,双机轮拖网网目不得小于1.8市寸,其背网
网目不得小于2.2市寸, 其他部分网目不得小于3市寸;鲅鱼底流网网目1.5寸以上,
袖子网网目1.8市寸,囊网1.2市寸。
1964年《山东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草案)》中对渔具、渔法规定:机轮
拖网的囊网网目不得小于2市寸, 背网、侧网的规定同前;非机动渔船使用的轻拖网
网目不得小于1市寸, 并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公社和个人
使用爆炸物、毒物、电力等方法捕鱼。
1979年国家水产总局和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对网具作了新的规定:取缔手推网、参
耙子,并再次强调严禁用药物毒鱼、炸鱼以及用电捕鱼。机轮拖网、围网和机帆拖网
最小网目尺寸规定: 150马力以上机船网目内径不得小于1.7市寸,149马力以下不得
小于1.5市寸; 鲅鱼流网网目不得小于2.8市寸,鲐鱼流网网目不得小于2.4市寸,对
虾锚流网网目不得小于1.9市寸。 同时,限定不合规定的拖网于1986年底淘汰完,流
网可延长使用, 但不得超出1992年。1986年8月13日,荣成县人民政府规定:严禁在
浅海、滩涂、虾池和库塘炸鱼、毒鱼、电鱼。1992年2月荣成市渔政监督管理站规定:
魁蚶壳长7厘米,耙齿距离不得小于6厘米。
执行渔业许可证1980年2月14日, 国家水产总局发布《关于执行〈渔业许可证〉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各从事海洋、湖泊捕捞的渔业单位,凡从事捕捞
机动渔船均填写《渔业许可证申请表》,报山东省水产局渔政监督管理处审查批准,
发给渔业许可证后,方准进行渔业生产。是年4月7日,山东省水产局下达的《关于执
行制度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山东省从今年7月1日开始实行《渔业许可
证》 制。1983年9月,对1980年取得《渔业许可证》的捕捞渔船换发新的《渔业许可
证》,对新增的捕捞渔船,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后,加收资源增殖费,发给《临时
渔业许可证》,按捕捞许可证填写的捕捞方式和作业项目进行生产。是年还对海水养
殖和渔业辅助生产机动船只换发新的《渔业许可证》。是年,荣成县渔政管理股还根
据渔船管理权限,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对从事捕捞的非机动渔船、体外挂机、潜水船
登记造册, 发给《渔业许可证》,凭证进行生产。并从1980年7月起,凡参加渤海湾
捕捞对虾、山东南部增殖对虾、拖捕魁蚶以及辖区内采捕海参、扇贝的渔船,必须提
出申请,交足水产资源保护费后,领取《对虾准捕证》、《魁蚶准捕证》、《海参、
扇贝采捕证》和标志旗,方可从事生产,有力地控制了生产船数,减轻了捕捞强度,
保护了水产资源。1982年荣成县渔政管理股还组织试验并推广了对虾加裙拖网,原拖
网禁止使用。1985年发放许可证船3049条,130170马力,其中捕捞2353条,106054马
力。1990年发放许可证船5020条,285545马力,其中捕捞4304条,261144马力。1995
年发放许可证船3588条,274558马力,其中捕捞2750条,213382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