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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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土地所有制1946年土地改革前,除了寺庙、学校等占有少量公田外,其余土
地皆为私人所有,土地实行自由买卖。通过买卖及抵押,土地所有权逐步向地主阶级
集中。据荣成县抗日民主政府调查统计,1945年荣成县共有耕地425924.5亩,其中私
田419553.5亩,公田6371亩,分别占总耕地的98.5%和1.5%。仅占总户数5.5%的地
主、富农拥有耕地77043.2亩,占私田总量的18.4%,户均37.3亩。其中地主173户,
占有耕地32112.9亩,户均185.6亩,如崖头村地主忠恕堂,占有耕地1567亩,租地分
布于27个村庄; 地主育德堂, 占有耕地870亩, 租户分布于15个村庄。而占总户数
46.4%的贫雇农, 只有耕地126390.7亩,占私田总量的30.1%,户均7.3亩,仅是地
主、富农户均占地的20%,且多系山岗、海滩薄地。

土改前荣成县各阶层占有耕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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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地主 │富农 │中农 │贫雇农 │其他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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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 │173 │1891 │16212 │17405 │1847 │37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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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户(%) │0.5 │5 │43.2 │46.4 │4.9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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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亩) │32112.9 │44930.3 │210371│126390.7│5748.6│419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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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耕地(%)│7.7 │10.7 │50.1 │30.1 │1.4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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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均占地(亩)│185.6 │23.8 │13 │7.3 │3.1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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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前石岛特区各阶层占有耕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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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地主 │富农 │中农 │贫雇农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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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 │105 │984 │9249 │14945 │25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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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户(%) │0.4 │3.9 │36.6 │59.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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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 │625 │5155 │50956 │68344 │125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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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亩) │4815.4│24699.8 │119342.7│92821.4 │2416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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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总耕地(%)│2 │10.2 │49.4 │38.4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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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均占地(亩)│45.9 │25.1 │12.9 │6.2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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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所有制(土改后) 农民土地所有制(1946-1951年)荣成、石岛两县的土地改革
运动是1946年8月至1951年2月进行的。在此之前,即1940年7月至1946年6月,两县抗
日民主政府领导农民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一是改善了雇工待遇,使4068名雇工增加
了工资,占雇农总数的91.15%,平均每人增资、增粮折款18.3元(每升粮折8元)。二
是采取“二五减租,分半减息”的方法,使17801户佃户减租粮58.33万公斤,平均每
亩由减租前的4升降为2升(每升12.5-14.5公斤);并理顺了公田、学田由贫农、抗日
军属低租耕种;利息由原来的2-3分降到1-2分。
通过减租减息运动,抑制和减轻了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在此基础上,全境实
行土地改革,通过斗地主、分田地、得果实(房屋、农具、粮食、衣物等),使贫苦农
民翻了身,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实现劳动农民个体所
有制。土改中,荣成、石岛两县采取清算、仲裁、调解、献田等四种方式,共征收、
没收地主、富农等土地15.97万亩,分给了贫雇农。

土改后荣成县与石岛市各阶层占有土地、财产综合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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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户数 │人口 │耕地 │占总耕地│非耕地│牧畜 │房屋 │主要农具│
│ │ │ │(亩) │(%) │(亩) │(头) │(间)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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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农 │41265 │201370│378677│41.1 │90013 │11398 │210749│22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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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 │43653 │218580│498156│53.9 │110662│19892 │277729│35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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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农 │2017 │11261 │24075 │2.6 │6051 │918 │14554 │1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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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土地出租│594 │3122 │3643 │0.6 │1589 │154 │4759 │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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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 │1651 │8742 │13794 │1.5 │3192 │183 │9180 │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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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586 │2481 │2185 │0.2 │472 │7 │2283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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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 │ │ │632 │0.1 │10551 │9 │10088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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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89766 │445556│921162│100 │222530│32561 │529342│6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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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组 (1942-1952年) 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和从根本上避免农村新的两极分化,
1942年起,荣成县政府贯彻毛泽东主席《组织起来》的指示,有步骤地领导农民走互
助合作道路。据1946年上半年统计,全县共建起各种互助组7157个,户数3.56万户,
占总户数的40%。其中常年等价交换互助组2950个,1.86万户,互助耕地23.1万亩;
变工组4185个,1.7万户,耕地30万亩。至1952年统计,全县参加互助组达8万户,占
总户数的90%。据1945年统计,全县开荒造田面积2800多亩,增产粮食40多万公斤。
初级农业合作社(1953-1955年) 在巩固发展互助组的同时,荣成县于1952年冬开
始试办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据1955年
6月统计, 全县共建起初级合作社912处,参加农户19926户,占农户的30.5%,分布
于472个村庄,占总村数的78.1%。
集体所有制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1958年) 荣成县的农业体制自1956年春开
始由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过渡, 通过贯彻1956年6月中央公布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使全县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体制、机构、管理都
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到1957年底, 共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470个, 入社户
125591户,占总户数的99.4%。从此全县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社会主义
农村公有制集体经济组织体制基本建成。
人民公社(1958-1984年) 遵照毛泽东主席“还是人民公社好”的指示,荣成县于
1958年9月成立21处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是我国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1958-1961年,
人民公社实行公社一级核算,生产资料均由公社统一调配使用,生活上实行供给制,
平调、共产、浮夸、瞎指挥和强迫命令等左倾错误做法,使集体经济受到了极其严重
的损失。
1962-1966年, 贯彻中央“整顿、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整顿了人民
公社,废除了一级核算,确立了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推行包工定额管
理,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使农业经济得到迅速恢复。但1966-1976年十年动乱,左倾
错误再次泛滥,片面强调“以粮为纲”,限制发展多种经营和家庭副业,高投入、低
产出,高产穷队现象普遍存在,使农业经济再度徘徊不前。
1976-1982年,特别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调整了农村产业结构,
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逐步实行了生产责任制,主要采取“小段包干,定额
计酬”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两种形式,解放了生产力,加速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1982年底全县推行“分田包干到户
责任制”基础上开始的,林、牧、副、渔等各业相继实行专业承包。耕地的分配形式
主要有两种:一是耕地按人口平均分配耕种,称作“一田制”;二是先按人口划分一
定数量的口粮田,余者按劳力承包,称“两田制”。在“大包干”初期,以“两田制”
为主要形式。 据1983年底统计,全县实行“两田制”的村有767个,占农村总数的75
%, 户数达14万户,耕地70.5万亩;实行“一田制”的村有198个,占19%,耕种户
为4万户,耕地为14.4万亩。当时耕地未分到户的村有34个,在1984-1993年间又陆续
分到户。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第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大部分实行“两田制”
的村, 逐步转为“一田制” 。 1995年统计,全市实行“一田制”的村为687个,占
75.9%,使耕种“责任田”的专业劳力从农田中解放出来,转移到第二、三产业中,
农田生产主要靠家庭辅助劳力进行田间管理,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劳力参加农忙季节
性的收播。农田承包全面实行合同制,1990年境内农村承包合同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规
范,共签订农田承包合同书20万份。
果业承包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叫行”承包,全县有718个村,6.9万户农民采
取以队、 组、 户为单位实行“叫行”承包经营,承包面积5.1万亩。二是有104个村
0.68万户实行按人、按户均分,由户承包经营,经营面积为0.7万亩。
林业承包分两种方式: 对7.9万亩的零散林木按人均分到户经营,经营户达10万
户, 称“自留山”;31万亩的成片林木,由9万户农民实行按队、组、户“叫行”承
包经营,称“责任山”。
畜牧业,对原集体饲养的牲畜及家禽等,多数村“叫行”拍卖,少数村承包给专
业户或仍由集体饲养。
渔业捕捞,多实行集体经营,单船核算;规模较小的实行单船承包,渔船网具由
船长牵头承包,自行组织船员经营。养殖多采取专业队承包方式。
工、副业多采取“叫行”承包或集体经营。
农业机械多数折价卖给村民个体经营,少数由专业户承包经营或集体统一经营,
服务于村民。
全民所有制1940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相继接管了原国民党荣成县政府管
理的庙田、学田和流亡地主抛弃的土地。1946年土地改革运动初期,政府将公田、公
荒5124亩分给“四属”(烈属、荣属、抗属、工属)及贫苦农民进行耕种。建国后,人
民政府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发荒山、荒滩,并征用了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利用这
些土地, 兴办良种场占地500亩,修建大中型水库占地3.5万亩,建国有林场占地1.5
万亩,修建盐场占地1.5万亩,修公路占地0.6万亩(国路9.2公里、省路173.6公里),
城区建设占地2.5万亩(崖头、石岛两城区)、开发区及旅游区占地3.5万亩,其他占地
0.85万亩 (城区、开发区以外的机关、企业、教育、卫生、邮电、军队等占地) 。至
1995年境内全民所有制土地15.1万亩,占全市总土地面积的7.3%,是建国初期1.1万
亩的13.7倍,现已开发利用12.6万亩,占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