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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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新中国成立前,男婚女嫁皆由父母作主,早婚早嫁现象比较普遍,造成婚姻
的不美满。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贯彻第一次婚姻法后,实行自由恋爱,婚嫁自主,男
女婚姻状况发生了深刻变化。1990年人口普查结果为,15岁以上的人口594038人,已
婚且有配偶的440316人,占总人口的74.12%。在有配偶人口中15-19岁的423人,占
有配偶人口的0.1%, 女性为男性的471.6%;20-24岁的24991人,占有配偶人口的
5.7%,女性为男性的164.37%;25-29岁的68670人,占有配偶人口的15.6%,女性
为男性的113.3%; 30-34岁的67916人, 占有配偶人口的15.42%, 女性为男性的
107.93%;35-39岁的70436人,占有配偶人口的16%,女性为男性的103.23%;40-
44岁的50295人,占有配偶人口的11.42%,女性为男性的97.89%;45-49岁的35733
人,占有配偶人口的8.12%,女性为男性的91.08%;50-54岁的32982人,占有配偶
人口的7.49%,女性为男性的82.03%;55-59岁的30254人,占有配偶人口的6.87%,
女性为男性的88.33%;60-64岁的22713人,占有配偶人口的5.16%,女性为男性的
108.43%;65-69岁的16313人,占有配偶人口的3.70%,女性为男性的92.37%;70
-74岁的11207人, 占有配偶人口的2.55%, 女性为男性的77.95%; 70岁以上的
19590人,占有配偶人口的4.45%,女性为男性的68.04%。40岁以前,女性有配偶高
于男性,而40岁以后,则男性高于女性。无配偶的人口(丧偶、离婚) 37932人,占15
岁以上人口的6.39%。未婚人口115790人,占15岁以上人口的19.49%。而30-49岁未
婚人口达11193人,其中男性10934人,占97.68%;女性259人,占2.32%。在上述男
性未婚人口中从事农业的男性达8766人, 占未婚男性的80.17%,其他职业的男性所
占不足20%。按同龄组未婚男女性别比例则更悬殊,高达100:422。
初婚年龄清代及民国期间,男性初婚年龄一般在18-20岁之间,女性初婚年龄则
在16-18岁之间,男12岁上下结婚间或有之,但属少数。新中国成立后,根据第一次
颁布的婚姻法,男性多在20岁、女性18岁初婚。1970年后,开展计划生育,提倡晚婚
晚育,初婚年龄逐渐增高,男性多为25-26岁,女性多在23-24岁。但从1990年第四
次人口普查中可以看出,非法同居造成事实婚姻的早婚现象,已在境内出现。其中15
岁已婚的15人(男7人、女8人),16岁的27人(男12人、女15人),17岁的40人(男16人、
女24人),18岁的93人(男14人、女79人)。
夫妇年龄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统计,境内夫妻年龄差总的趋向是男大女小,
男性大女性1-3岁的居多,共85812人,占已婚男性的51.37%。具体划分为:男女同
岁的32747人, 占已婚男性的19.6%;男大女1岁的33867人,占20.28%;男大女2岁
的29134人, 占17.44%;男大女3岁的22811人,占13.66%;男大女4岁的15750人,
占9.43%; 男大女5岁的11009人,占6.59%;男大女6岁的7458人,占4.46%;男大
女7岁的4839人,占2.9%;男大女8岁的3147人,占1.88%;男大女9岁的2012人,占
1.20%;男大女10岁及以上者4261人,占2.55%。从普查中也可以看出,女大男小的
婚姻在境内也有所发展, 女大于男的共35738人,大1岁的19523人,占54.62%;大2
岁的9489人, 占26.55%;大3岁的3725人,占10.42%;大4岁的1361人,占3.8%;
大5岁的624人,占1.75%;大6岁的338人,占0.95%;大7岁的117人,占0.33%;大
8岁的143人,占0.4%;大9岁的89人,占0.24%;大10岁及以上的329人,占0.92%。
丧偶境内丧偶, 女多于男。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丧偶34525人,其中男性丧偶
9710人, 占丧偶总数的28.12%;女性丧偶24815人,占71.88%。1990年人口普查统
计,丧偶34514人,其中男性丧偶10123人,占丧偶总数29.33%;女性丧偶24391人,
占70.67%。 从年龄组看,15-34岁人口中丧偶比例不大,仅占0.87%,男女比率大
体一致。35岁以后比例上升,至54岁,男性丧偶高于女性。上述年龄组丧偶2939人,
其中男性1694人,占丧偶人口的57.64%,女性1245人,占42.36%。55岁以后,女性
丧偶人口激增。 55-59岁,女性丧偶1388人,占该年龄组丧偶人口的56.38%;60-64
岁,女性丧偶2799人,占该年龄组丧偶人口的72.76%;65-69岁,女性丧偶4245人,
占该年龄组的76.18%;70-74岁,女性丧偶5067人,占该年龄组丧偶人口的75.51%;
75岁以上,女性丧偶9495人,占丧偶人口的74.86%。
离婚民国前无考。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1941-1949年经司法部门判决的离婚案
件393起, 占民事案件的24.8%。新中国成立后,贯彻婚姻法,实行自主婚姻,包办
婚姻、买卖婚姻受到冲击,离婚率上升。1950-1954年达1885起,占民事案件的32.9
%, 其中1952年最多,为531起,占民事案件的42.1%。此后,离婚率下降,1977年
最低, 仅18起。1980年后,离婚复有上升趋势,是年民事案件158起,而离婚案占76
起,占民事案件总数的48.1%。1989年、1990年离婚案件分别为373起和396起,虽然
民事案件中债务纠纷案件大增,但离婚案仍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3.5%和25.6%。1993
年民事案件1900起,离婚案达555起,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9.2%。1995年离婚案达730
起,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2.8%。
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 境内离婚2984人,其中男性2402人,占离婚人数的80.50
%;女性528人,占19.5%;1990年普查统计,离婚人数为3418人,其中男性2677人,
占离婚人数的78.32%;女性741人,占21.68%。按年龄区分,25-29岁离婚358人,
占10.47%,其中男性占55.59%,女性占44.41%;30-34岁离婚390人,占11.41%,
其中男性占76.92%, 女性占23.08%;35-39岁离婚429人,占12.55%,其中男性占
84.48%, 女性占15.52%;40-44岁离婚354人,占10.36%,其中男性占89.27%,
女性占10.37%。这四个年龄组占离婚总数的44.79%。按职业区分,各类专业技术人
员离婚83人,其中男性34人,占40.96%;女性49人,占59.04%。国家机关、党群组
织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离婚9人, 其中男性8人、女性1人;办事员及有关人员离婚22
人,其中男性18人、女性4人。商业及服务业离婚126人,其中男性103人、女性23人。
农民离婚2212人, 其中男性1922人、女性290人。工人离婚391人,其中男性281人、
女性110人。 在离婚人口中除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女性高于男性外,其他职业均男性高
于女性。离婚率以服务性工作人员为最高,达9.18%,依次是农民为6.96%,办事员
及有关人员为3.95%,工人为3.85%,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为3.05%,商业工作人员为
2.49%。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最低,为1.19%。同时,新中国成
立后已经绝迹的重婚现象,也于1983年死灰复燃,至1995年达23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