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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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济宁地革委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1974)3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
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县(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毛主席关于“人口非控
制不可”的指示。
1977年, 济宁行署制定了《济宁地区1977年计划生育工作意见》 ,提出要按照
“晚、稀、少”的原则,做好晚婚和计划生育工作。1979年对生育政策和奖惩措施都
做出了具体规定。1980年又提出,全区要基本实现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
二胎, 坚决杜绝三胎。1986年5月31日,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在全市农村逐步推行独
女户“间隔式”生育规定:凡农村独女户(母女均为农业户口),母亲年满30周岁者,
允许生育第二胎。
1988年7月,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各县市相继制订了执行《条例》的
《实施细则》 。同年9月20日,市委、市政府制定了《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
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文件规定:从1989年开始,实行人口计划承包责任制。
市对县、县对乡镇、乡镇对村,逐级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对育龄夫
妇和未婚青年分别签订生育、节育和晚婚合同,并进行公证。对完成年度人口计划的
县市区,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对完不成年度人口计划的县市区给予批评并追究其
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文件还对计划生育经费、编制、工作人员待遇等八
个方面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1990年7月,市委、市政府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1991年5月22日,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计
生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人口控制目标责任奖惩的若干规定》,就奖
惩对象、奖惩依据、奖惩时限和奖惩办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993年5月, 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农村计划生育优惠政
策的试行规定》,对全市农村中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育龄群众,
给予免除集体义务工、优先招工以及奖励现金的优惠政策,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
育。
同时,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还下发了《关于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意见》,文件规定,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把计划生育工作当
成大事来抓,要建立并完善计划生育工作党政一把手调度会制度、定期研究计划生育
工作,要层层签订人口控制目标责任书。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离职审计和追
踪奖惩。
1994年8月23日, 王仁元市长签发了《济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即
济宁市人民政府16号令,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关、管理范围、管理内容、管理
方法等内容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
1994年5月14日, 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计
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文件明确指出,全市计划生育工作要继续抓村级、打基础,抓
后进、促平衡,抓改革、上水平,逐步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
法制化的轨道,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有明显提高,确保达到省一等奖标准。
同年,市计生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济宁市人口出生计划管理规
范》、《济宁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规范》、《济宁市村级计划生育坐班查访工作管理
规范》、《济宁市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范》、《济宁市计划生育系统职业道德规
范》等文件。市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认真查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弄
虚作假问题若干规定》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