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科协全市性学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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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东营
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对所属团体的管理,增强贯彻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工作方针;建
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社团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
社会团体;更好地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科教兴市和黄河三角洲
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东营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是自然科学、技术科学、
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全市性学
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市性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在本学科或本
专业中有科学技术代表性,并愿意为学会提供开展活动所必须的支持条件的
单位可作为全市性学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是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的行政
管理部门。
第四条全市性学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市科协依法维护全市性学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依法登记并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接纳的全市性学会是市科协
的所属团体,业务上受相应全省性学会的指导。
第六条全市性学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每3~5年召开一次会员代
表大会。
1.在章程规定的换届前3个月,向市科协书面报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讨论通过的换届决议,经批准后筹备换届工作。
2.换届前2个月,向市科协书面报送工作报告、章程修改草案、理事候选
人组成情况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情况等有关材料,经市科协
审核批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
3.换届后1个月内,向市科协报送换届会议的总结及理事会组成情况等材
料,并向东营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办理有关变更事宜。
4.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经全市性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并向市科协提出报告,征得同意。
第七条坚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原则。
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全市性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等领导职务的,
全市性学会应向市科协提出报告,由市科协征得干部所在单位同意,并经本
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干部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经批准兼职的推荐人选,应按全市性学会章程履行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变更全市性学会名称、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更换或增补理事,
提前1个月向市科协书面报告,征得批准后按民主程序办理。市科协在全市
性学会履行完程序后及时出具到市民政局申请登记或变更的文件证明。
第九条全市性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填写《东营市科协所
属团体设立分支机构申报表》,市科协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出具到市民政局申
请登记的证明。
第十条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常
务理事会的决议。
全市性学会秘书处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
党组织有关问题的指示精神,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的领导,保证
全市性学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十一条市科协和挂靠单位对学会实行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挂靠单位
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为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配备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专职工作人员
和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作人员,并给予同级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提供必要的
办公条件和活动经费。
2.负责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工作、人事管理工作、
财务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在党、政、财务、外事、人事等方面接受
挂靠单位的领导。
全市性学会与挂靠单位应建立双向支持的机制。
第十三条全市性学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报市科协备案。
第十四条全市性学会必须在每年11月30日以前向市科协报送年度工作总
结、工作计划、统计报表等。
第三章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全市性学会活动包括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与培训、
科技咨询、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学术交流是学会的基本任务。市科协对学
会活动发挥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作用,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分层次
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全市性学会组织学术活动,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
方针,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
第十七条市科协每年选择部分影响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重大课
题,组织多学科专家研讨,提出研究报告和政策建议。相关全市性学会要积
极参加,完成相关任务。
第十八条制定好学术活动计划是开展学术活动和提高学术活动质量的重
要前提。全市性学会要围绕我市经济建设中亟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学科发
展的需要,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经理事会审定后,
于上一年11月30日前报市科协。
第十九条全市性学会每年选择一至二项重点学术活动项目,经常务理事
会审定后于上一年11月30日前报市科协。经市科协择优选出部分项目,作为
市科协第二年度重点学术活动,实行目标管理,给予经费补助,由相关全市
性学会组织实施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提交活动成果。
第二十条1.全市性学会不得吸收国外和港澳台的民间组织为单位会员,
不能以任何形式在港澳台注册成立社会团体。
2.全市性学会原则上不得推选或聘请国外和港澳台人士担任实职性的领
导职务,确需吸纳少量境外人士作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的,必须报市
科协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3.全市性学会应邀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或确需在境外设
立代表机构的,必须报市科协和市民政局批准。
4.全市性学会组织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必须报市科协审批。
5.全市性学会不得接受境外反华反共政治团体和宗教团体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全市性学会应积极创造条件主办(或联办)科技期刊,可以
收取合理的版面费。市科协组织期刊编辑工作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并与期
刊出版主管部门联合开展优秀科技期刊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十二条市科协对全市性学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全市性学会
面向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全市性学会要根据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社会不同层次人群的需要,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开展不同层次的科普
活动。科普活动应做到:学术活动与科普活动相结合,面向本学科与面向社会
相结合,重点活动与新闻传媒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全市性学会要积极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
增强学会的经济实力。
第四章经营、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全市性学会可以投资创办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
营机构,但不得以学会自身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且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与学会宗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学会设立的非法人经营机构,其所得当年税后利润应全部返还给所从
属的学会。
2.学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企业章程中明确
其宗旨是为学会的事业发展服务,其利润分配应按公司法规定的条款执行。
3.学会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入,必须纳入学会的经费管理,不得在会员
中私自分配。
第二十六条全市性学会要加强对所投资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营机构的管
理与监督。上述机构要接受所从属学会及有关方面的财务监督,其资产隶属
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七条全市性学会要独立开设银行财务帐号,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
依据会计法规和事业单位预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设置会计科目,全面反映资
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
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八条全市性学会应建立健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
度,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应指定专人(一般为秘书长)负责
财务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物价和市科协的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全市性学会根据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年度预算和年终决算经常务理事会审定,报市科协备案。
第三十条全市性学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占、挪用和调拨。全市性学会应实行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凡用学会经费购置
的固定资产要登记建档,妥善管理。学会理事长、秘书长变更要办理移交手
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全市性学会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必须报市科协批准。
第五章奖惩管理
第三十二条为繁荣学术,培养人才,市科协、市人事局制定实施《东营
市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每二年举办一次全市性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活动。
第三十三条为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科技工作者建功立业,更
好地为科教兴市服务,市科协、市人事局制定实施《东营市优秀科技工作者
评选办法》。
第三十四条为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培养、举荐人才,市科协与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开展“东营市青年科技奖”评选活动,每两年组
织一次。
第三十五条为科学、全面地评价全市性学会的年度工作,引导学会抓好
重点工作和改进薄弱环节,市科协制定实施《学会工作年度评价指标》,开
展学会工作年度评价活动。
第三十六条在全市性学会年终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评价的基础上,市科
协与市人事局联合,每两年进行一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以
鼓励先进,推动学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对严重违反《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东营市科学技术
协会章程》《东营市科协全市性学会组织工作规定》和本办法的全市性学会,
经市科协常委会通过,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对违
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全市性学会,除由有
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外,市科协经常委会通过,给予上述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协所属的全市性学会。
第四十条本办法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