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乡村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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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枣庄市设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设乡村建设科,具体领导全市乡村建设。
1983年,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届全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枣庄市村镇建房
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各区县又根据《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规定村庄规
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技术人员编制,报经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规定平原地村庄每户宅基面积控制在
133至233平方米之间,不准突破,地处山丘薄地的村庄每户宅基面积最高限可放宽到360平方米。规定
农民建房用地需经村民委员会讨论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房屋准建证,方可建房。对于违障建筑按规
定处理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