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城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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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是一个组群型的城市,辖五区一县。1963年前市区和区县市容“破、乱、缺”面貌改变较
慢。1962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规定,从1963年起,将工商业附加税、公用事业附加税和房地产税,
作为城市维护的固定资金来源。从1963年到1984年枣庄市城市建设资金来源共计8211.6万元,其中三项
费用收入5716.6万元,工商利润留成500万元,国家预算内补助资金1185万元,其它820万元。用于城市
建设的资金共6814.7万元, 占资金来源的85.18%,其中文化大革命十年中城市资金使用占资金来源的
47%。
滕县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从1959年到1984年共用631.4万元,其中用于市政和公用事业435.1万元,
用于房管164.9万元,其它3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