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 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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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口中婚姻意识浓厚,受传统观念、风俗习惯和封建伦理道德的影响较深。据《峄县志》
(清光绪三十年版)记载:“近代礼俗,婚丧为重。婚时纳采问名,颇存古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立后,在农村,有些仍沿行旧习俗。60年代至80年代有较大改革。
在结婚的年龄上,解放前,普遍早婚,男女青年多在18岁前结婚。解放后通过贯彻执行婚姻法,
初婚年龄逐步提高。 50年代初婚年龄男20岁女18岁居多。60年代政府提倡晚婚,初婚年龄又有提高。
1982年全市28岁前已婚男女青年232259人,其中23岁以前结婚的有19568人,占28岁前已婚男女青年总数
的8.4%。从全市人口的婚姻状况看,未婚、有配偶者占绝大多数,丧偶和离婚者较少。全市未婚人
口577049人,占婚龄人口的31.5%;有配偶的人口1117941人,占婚龄人口的61.0%;丧偶人口130810人,
占婚龄人口的7.1%;离婚人口5600人,占婚龄人口的0.3%。未婚人口和有配偶人口占92.5%;丧偶人
口和离婚人口仅占7.5%。
根据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在未婚的人口中,15至19岁未婚的338307人,占未婚人口的58.6%,20
至24岁未婚的154862人, 占未婚人口的26.8%(占同龄人口的72%) 。 这十个年龄组即占未婚人口的
85.4%。这说明,20至24岁的男女青年虽然已达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而尚有70%以上的人未
婚,大多数青年响应政府号召,实行了晚婚。在20至29岁这十个年龄组中,未婚男青年比未婚女青年
多46822人。 30至39岁这十个年龄组中,未婚男性比未婚女性多1757人。男性婚配比女性困难得多。在
50至59岁这十个年龄组中,未婚人口占同龄人口的3.4%,未婚男性比未婚女性多出近300倍。
在有配偶人口中,未满法定婚龄的有配偶人口占15至19岁年龄组人口的0.7%,早婚现象仍然存在。
丧偶人口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多。 20至24岁丧偶者占同龄人口的0.02%,30至34岁占0.59%,40至
44岁占2.6%,60至79岁占40%,80岁以上占78.2%。丧偶人口集中在60岁以上,计有88932人,占丧偶者
人口的68%。在丧偶人口中寡妇比鳏夫多。男性共有37011人,女性93799人,为男性的2.5倍。
全市离婚率低, 婚姻较为稳定。 在离婚人口中,女性少于男性。女性离婚者占女性婚龄人口的
0.1%;男性离婚者占男性婚龄人口的0.49%。男性离婚后再婚人数比女性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