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锅炉使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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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使用登记 1951年9月, 接受三友自行车行锅炉爆炸的教训,青岛市劳
动局制定了锅炉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锅炉登记,并配合各行业工会进行了全
部锅炉的检查, 发现有135台锅炉汽压没有明标,绝大部分厂方都不了解该单位的锅
炉究竟可以烧到何等程度;有116台锅炉没有定期检修制度;有147台锅炉两年内没进行
过大修理; 有92台锅炉基本上是只有人烧而无人管理。通过检查,要求各行业继续组
织技术人员,有重点地进行锅炉检查,以求减少事故发生。1959年9月9日,青岛市劳
动局发出《关于进行锅炉登记的通知》,组织企业和企业主管局,对全市已经使用的
蒸汽锅炉、铸铁锅炉进行登记。1960年,按《山东省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要求新安装锅炉单位,事先向市劳动局申请办理锅炉登记。1962年,青岛市执行劳动
部《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 。1963年2月19日,执行劳动部《关于进一步作好
锅炉登记工作的通知》 ,要求超过0.7大气压的蒸汽锅炉向市劳动部门登记,没有取
得使用登记证的, 不准使用。至1963年底,青岛市共有锅炉555台。其中,因结构不
合理,年久失修,无修理价值,作报废处理的53台 (均系蒸发量在2吨/小时以下的小
型锅炉) ;部分结构不合理、腐蚀严重及时检修加固的30台;降压使用的20台;其余452
台都作了技术鉴定, 能满足使用压力的要求。对其中合格的430台锅炉签发了“使用
登记证”。
“文化大革命”前期,锅炉使用登记工作陷于停顿。1976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
和山东省劳动局的要求,重新进行蒸汽锅炉使用登记工作,并聘请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组成锅炉技术鉴定小组,举办训练班,培训操作人员进行锅炉普查摸底。1979年7月,
执行山东省劳动局《蒸汽锅炉使用登记实施办法》 ,对使用超过0.7大气压的蒸汽锅
炉实行登记建档,要求使用单位填写《锅炉安全技术登录簿》和《山东省锅炉登记卡
片》后,到市劳动局办理登记。自1981年起,凡未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蒸汽锅炉使用
登记证》的锅炉,不准运行。通过此次登记建档工作,对正在运行的锅炉,进行检查、
鉴定、消除缺陷,建立健全了技术档案。1980~1981年底,全市建档登记发证的锅炉
1112台,除个别技术力量薄弱的非生产单位,尚有少量技术资料不完备有待补充资料
以外,全市工业、交通、基建、财贸等系统运行的锅炉建档登记工作均全部完成。登
记发证的1112台锅炉中,当年新安装和使用2年以内的631台,占56.74%;使用5年以内
的189台,占17.00%;使用6~10年的153台,占13.76%;使用11~20年的88台,占7.91%;
使用20年以上的51台,占4.59%。
1983年,根据《山东省低压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工作压力在1公斤/
平方厘米以下的蒸汽锅炉进行登记,至1986年底,青岛市共登记蒸汽锅炉1652台,其
中低压蒸汽锅炉70台。
水质处理 1956年10月,青岛市劳动局组织力量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较大规模的
检验工作,发现除铁路系统和中央直属单位对锅炉给水进行了炉外处理外,其他大部
分国营、公私合营厂家没有配备水处理和除氧设备。但由于锅炉使用的原水,基本由
崂山水库提供,水质较好,水垢危害不很突出。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用水量大量增加,水资源日趋紧张,锅炉原水来自多渠道。
70年代后半期,锅炉结垢现象逐步严重,1977年逐步开展水处理工作。1979年开始,
执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快锅炉水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认真
贯彻GB1576—79《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指示,安装新锅炉时,建立水质标准和水质
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用单位在申请锅炉登记时必须交验水质管理和
水处理设备等有关资料,给水、炉水不符合水质标准或水处理效果差、危及安全运行
的锅炉不予登记发证。至1981年,青岛市登记在用的1112台蒸汽锅炉中,有水处理措
施的987台,占88.76%。其中,采用钠离子交换法的786台,占79.64%,采用炉内加药
法的118台,占11.96%,采用磁水器法的83台,占8.41%。同时,火管锅炉越来越普遍
地被采用,这种锅炉主要靠酸洗法除垢,为此,批准成立了青岛水处理服务站,宣传
水处理知识,销售水处理药剂,代训水质化验人员,承担化验水质和清除水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