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检验〗〖气瓶〗〖检验单位〗
1962年,济南、青岛、淄博、枣庄4市和烟台、潍坊专区首先组织检查,督促气
体制造单位加强气瓶安全管理的技术检验。1964年3月,省和济南、青岛、淄博市成
立受压容器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抽查验收。到9月底,共检查受
压容器3135台,其中内检763台,外检2372台。1966年3月以后,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由
气体制造厂负责。省劳动厅同意下列8个气瓶检验单位:
气瓶检验单位名称钢印代号
济南钢铁厂济钢
济南机车工厂动力车间131
济南第二机床厂氧气工段济二
青岛中国氧气厂青12、64-67
四方机车车辆制造厂4-64-67
501厂(驻淄博南定)山
山东新华制药厂新华
山东烟台氧气厂台2、66-68、2
1980年6月,贯彻国务院批转《关于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恶性爆炸、火
灾事故的报告》,省劳动局会同省建委、公安厅对济南、青岛、淄博3市和烟台地区
的5个液化石油气公司(站)的压力容器进行检查,抽查12台液化石油气储运罐,6台有
严重缺陷的被停止使用。8月,省劳动局派员对齐鲁石化总公司、淄博石油化工厂、
济南石油化工厂和济南化肥厂的球罐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青岛市燃料公司液
化石油气站两台设计和组装质量有严重问题的球罐,向该站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通知书”,停止使用。至年底,全省49台球罐中,已开罐检查22台,其中修复1
3台。
1981年7月,省劳动局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文件规定,审批并公布
了第一批高压气瓶检验单位及钢印代号,到1985年底累计共公布38个高压瓶检验单位
:
〖1985〗〖检验单位〗〖气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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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检验单位名称 │检验代号│
├──┼────────────┼────┤
│1 │济南机车工厂 │L01 │
│2 │济南拖拉机总厂 │L02 │
│3 │济南机床二厂 │L03 │
│4 │济南半导体研究所 │L04 │
│5 │济南重型机械厂 │L05 │
│6 │济南第二钢铁厂 │L06 │
│7 │济南消防支队五七工厂 │L07 │
│8 │青岛氧气厂 │L11 │
│9 │青岛北海船厂 │L12 │
│10 │淄博王村八三厂 │L41 │
│11 │山东新华制药厂 │L42 │
│12 │金岭铁矿 │L43 │
│13 │淄博铸钢厂 │L44 │
│14 │化工部第十化建公司 │L45 │
│15 │淄博第十一中学 │L46 │
│16 │枣庄齐村区氧气厂 │L91 │
│17 │枣庄公安局消防大队 │L92 │
│18 │枣庄矿务局官桥机厂 │L93 │
│19 │烟台氧气厂 │L21 │
│20 │潍坊氧气厂 │L31 │
│21 │益都电石厂 │L32 │
│22 │临沂制氧厂 │L51 │
│23 │泰安氧气厂 │L95 │
│24 │济宁第一化工厂 │L71 │
│25 │邹县兖州矿务局机厂 │L72 │
│26 │兖州矿山机厂 │L73 │
│27 │聊城氧气厂 │L61 │
│28 │临清氧气厂 │L62 │
│29 │德州农机厂 │L65 │
│30 │山东冶金机械厂 │L47 │
│31 │济宁无线电元件三厂 │L74 │
│32 │北镇化工厂 │L85 │
│33 │莱钢机修厂 │L96 │
│34 │山东煤矿泰安机械厂 │L97 │
│35 │济南市钢铁厂 │L08 │
│36 │烟台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L22 │
│37 │山东冶炼加工厂 │L98 │
│38 │新汶矿务局机电修配厂 │L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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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2年开始,全省对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实行检验和使用登记。省劳动局委托济南、
青岛、淄博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齐鲁石油化工总公司机修厂负责在用槽车的全面
检验,烟台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承担本市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槽车
、高低压气瓶的定期检验。
到1984年,全省共检验汽车槽车180台、铁路槽车4台、球罐6台、储罐41台、各
种压力容器3183台、气瓶39270只,抽查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51621只。1985年,检验
各种压力容器1947台、各种气瓶45503只。至1985年底累计,市、地监察机构对申请
登记并经检验合格的455台汽车槽车签发了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