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货工作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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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货〗〖改革〗〖1964〗〖物资〗〖分工〗
  订货工作改革 1964年7月,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发出《关于改革订货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长期以来采用的开大会集中订货的办法,工作量大,矛盾集中,人多时
间长,工作粗糙,效果不好,越来越不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加以改革。
  1964年9月,山东省物资厅根据国家物资管理总局改革订货工作的方案,结合山
东情况,对1965年的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的订货办法规定如下:
  一、关于产品的订货分工。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的分工,原则上按照省计委物资分
配体制规定的分工执行。
  1、凡省计委、省物资厅主管分配物资的订货由物资厅负责。具体订货工作,由
省物资厅各专业公司组织进行;
  2、各厅、局主管分配的石油、轻工、电讯、农田机具和专用设备,分别由商业
、轻工、广播、农业、供销等厅、局负责订货。

    〖中央驻省企业〗〖订货〗〖办法〗〖1964〗〖物资〗
  二、中央驻省企业的订货:根据国家物资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中央在鲁企业
采用下述办法办理:
  1、凡规定向中央部申请分配的物资,根据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划拨的指标,由省
各专业公司下达给各专、市公司,由专、市公司根据划转指标,就地就近组织企业提
出订货明细表,逐级审查,平衡汇总后上报总公司,总公司供应通知书或调拨单下达
后,由省各专业公司组织订货。
  2、凡属中央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申请,由省分配的物资,属省物资厅主管分
配的物资和六种统配化工产品,根据省物资厅下达的分配计划和预拨供应指标,由各
地物资部门就地组织中央企、事业单位提报订货明细表,经审查汇总平衡后,组织订
货;属其他厅、局主管分配物资,根据主管分配部门下达的分配计划,并由主管分配
部门组织订货。

    〖省内企业〗〖订货〗〖办法〗〖1964〗
  三、省内企业的订货:在物资部门统一组织订货的前提下,分别采取下列办法:
  1、对重工等统供部门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由主管厅、局根据省计委、省物资
厅下达的分配供应指标,提出分企、事业单位的分配计划,送省物资厅各专业公司,
经核对无误,双方签章后,各自下达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专、市公司,由专、市公司
就地就近组织企、事业单位提报明细表,经逐级审查平衡汇总后,上报总公司,按总
公司下达的供应通知书或调拨单位组织订货。
  专、市企事业单位,由专、市计委或物资部门根据省计委、省物资厅下达的计划
提出分县(市)、分专、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分配计划,下达给所属单位,由专、市公
司根据计划原则上面对县(市)和专、市企、事业单位,直接组织其提报订货明细表,
如条件不具备,也可以面对专、市主管局一个组织提报订货明细表,经逐级审查汇总
平衡后,上报订货。
  2、对机械厅(农机、民机)、轻工业厅、劳改局、手管局、地方煤炭、电管等非
统供厅、局的直属企业,由主管厅、局根据省计委、省物资厅下达的指标,直接组织
企业提报订货明细表,送交省各专业公司,对主管厅、局一个头组织订货。
  对手工业管理局专、市以下企业订货采取以下办法:
  对规模较大,产品计划稳定,有出口任务的手工业企业,可试行按统供单位的办
法订货;
  对一般手工业企业采取专区以县,省辖市以区为单位组织提报订货明细表,由专
、市公司面对县、区组织订货和供应。
  四、对基本建设用材料,按省计委物资分配体制“材料跟着投资走”的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