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五”计划至“五五”计划前三年的计划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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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1978〗〖计划〗〖管理〗〖体制〗〖下放〗〖权限〗
在经济调整后期陆续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基础上,1970年前后,中央决定进一步
扩大地方权限。
企业下放。经济调整时期中央上收的企业,部分地陆续下放。1965年驻鲁中央
工业企业335个,1970年减少到95个,1978年减少到46个。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产值中,
中央工业企业所占比重1965年为41.9%,1970年下降为21.9%,1978年进一步下降到1
.7%。1970年5月,省革委规定,省属企业下放给地市的企业除已下放的168 个以外 ,
1970年再下放59个,省属企业只保留81个,主要是济南、淄博、泰安、济宁等地区电
网内的主力电厂和煤矿、财贸、航运企业以及为全省服务的机修厂。
基本建设审批权限。省革委1970年5月规定,地市18个部门基本建设切块投资的
安排,由省按照国家年分配的投资,连同相应的材料、设备切块给地、市,由地、 市
自行安排。地方工业基本建设计划,地市属项目中,凡产销需要全国、全省平衡的建
设项目和关系到全省布局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统一安排,材料按隶属关系分配, 主
要设备由省有关部门负责供应;凡产销由地、市平衡的项目, 由地市革委根据省切
块分配给地、市的投资、材料、设备均自行安排,报省备案。1973年6月, 省计委、
省建委、省财政金融局规定,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大中型项目(包括自筹项目) 报国
家批准,小型项目由省主管局提出建议计划,报省计委综合平衡后,由省政府批准。
财政体制。省革委1970年5月规定,年度收支预算核定后,省对各地、 市采取“
定收定支、总额分成”的办法,地、市超收分成部分作为各地、市的机动财力,由各
地、市自行安排。各县以自己的机动财力举办的企业,暂不纳入预算。 由于省属企
业大部分下放给地、市管理,为了扶持工业基础较薄弱的地区和合理调整工业布局,
适当调整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上缴比例:青岛、济南交省40%,淄博、烟台、 昌潍交
省15%,其他地区全部留给地方。
物资分配体制。1970年8月,省革委生产指挥部规定:物资体制实行产供销统一
管理,决定将省物资局所属有关专业公司分别划归有关主管局直接领导,列入企业编
制,决定将省垂直领导的地、市、县物资机构下放给地、市统一领导。
此外,从1977年起,对高等学校招生制度进行改革, 由“文化大革命”时期实行
的推荐制度改为统一考试,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