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济调整时期的计划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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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965〗〖计划〗〖管理〗〖体制〗〖国民经济〗〖调整〗
〖权限〗〖上收〗〖下放〗
为摆脱“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造成的严重困难,1960年9月,中央提出要
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此方针贯彻执行至1965年。
在调整国民经济的同时,对经济管理体制作了调整。1961年1月, 中共中央作出《关
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重点是强调集中统一,以克服经济困难。要求将
经济管理的大权集中到中央、中央局和省三级, 近两三年应更多地集中到中央和中
央局,1958年后,下放给专、县、公社和企业的人权、财权、商权和工权, 放得不适
当的一律收回。中央各部直属企业的行政管理、生产指挥、物资调度、干部安排的
权力,统归中央主管部门。过去下放的国防工业企业一律收回。全国铁路、 铁路运
输由铁道部集中指挥。凡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平衡的重要物资,均由中央统一管理。
财权必须集中,各级都不许搞赤字预算,货币发行权归中央。国家规定的劳动计划 ,
各部门、各地方都不许突破。所有生产、基建、收购、财务、文教、劳动等各项工
作任务,都必须执行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的方针,不得层层加码。
企业管理权限上收。从1961年开始,到1962年,在全省2198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中,中央企业增加到340个,1963年增加到348个。中央企业产值占全民所有制企业
产值的比重1961年为10.5%,1962年达到32.7%,1963年达到38.4%。
基本建设审批权限上收。贯彻实施了1962年3月,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禁各
地进行计划外工程的通知》。《通知》指出,正在建设的计划外工程一律停止施工,
特别是楼堂馆所,不论建设到什么程度,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大中型项目, 都上报中
央批准;地方小型项目报中央局批准,中央各部直属的小型项目报国家计委批准。凡
未经批准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不予付款。
物资分配权限上收。山东省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央的《通知》。1961年初中共中
央发出《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指出根据“统一领导、分
级管理”的原则,凡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平衡的重要物资,均由中央统一管理、统
一分配。在计划内应该调出的物资,各部门、各地方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调度。 国
家按行业分配给各“口”的统配物资和部管物资, 由中央主管各“口”负责进行归
口安排。统配物资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报请中央批准后下达。部管物资由主管部负
责平衡,分别报送国家经委和财贸“口”批准下达。 中央直属企业需要的物资分配
给主管部,地方企业需要的物资分配给地方。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区) 委在保证完
成国家计划的条件下,对物资有权进行必要的调整;但调整中央直属企业的物资, 必
须获得主管部门的同意。由地方管理的某些特殊物资, 各中央局在本地区内可以统
一安排;必要的协作供应关系应当继续保持,已经中断的应当尽快恢复。同时,山东
还贯彻执行了1962年5月国家经委提出物资工作实行集中统一、 全面管理的意见,
改变各个生产部门分别管理产品销售、各自组织物资供应的做法, 由国家物资部门
统一组织物资供销工作。改变物资部门只管统配、部管物资的做法, 全面管理各类
物资。改变中转仓库由生产部门各自设立、分散管理的做法, 逐步由物资部门统一
管理,等等。根据国家经委这一意见,在山东进行了试点工作。至此,人、财、物的
权限,实行了中央统一管理的高度统一。
改进商业工作。贯彻执行1961年6月中央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
案),恢复原已撤销或者合并的农村供销合作社, 以及原已拆散的合作商店和合作
小组,有领导地开放农村集市贸易。改进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 建立
和健全各种责任制度。
改进计划工作。1963年5月,省计委转发了国家计委颁发的《计划工作条例》 ,
确定省内各级各有关部门讨论和试行。《条例》规定国民经济计划指标, 必须实行
分级管理。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直接管理对国民经济具有关
键性的计划指标,国务院各部管理本行业全国性的重要指标,省、市、自治区管理地
区性的重要指标。国家直接管理的计划指标一般应当占到各项经济活动总额的大部
分。国务院各部和省、市、自治区,除了具体执行国家直接管理的计划指标以外,还
要根据实际需要管理行业性和地区性的重要计划指标。
1964年9月,全国计划会议集中讨论了计划工作革命化的问题,提出:(1) 必须彻
底改革我国的计划工作。(2)拥护中央成立由两位主席挂帅的国民经济统帅部,实现
中央对计划、经济工作的高度集中领导。同时加强国家计委, 使之真正成为中央领
导下的经济工作方面的总参谋部。(3)充分发挥大区计委的作用,加强各地方、各部
门的计划机构。(4)根据“大权独揽、小权分散”、“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
则,改进计划管理体制。(5)改革若干财政管理制度。(6) 简化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和
审批手续,实行设计工作的革命化。(7)取消基本建设现场的甲、乙方, 实行一个单
位的统一领导。(8)简化调整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手续,改进其考核方法。(9) 分别
不同的物资,采取不同的安排方法。(10)改变物资订货在前,生产、基本建设计划在
后的做法。(11)改进劳动工资计划和劳动力的管理制度。(12)简化计划程序和计划
表格,改进计划表格方法。(13)改进计划方法。(14)精简统计报表。同年11月,全省
计划会议,集中研究了计划工作革命化问题。省委书记处书记、 副省长苏毅然在会
议总结中提出坚决贯彻执行全国计划会议的规定,并提出了十条,主要包括: 改进计
划方法,简化程序和表格,逐步调整工业管理体制,积极组织专业协作等。
随着国民经济调整任务的基本完成, 过于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逐渐不适应经济
发展的要求。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1964年开始,中央陆续下放经济管理权
限,扩大了地方对物资、财政、投资方面的机动权。1965年11月,国务院批准试行有
关基建计划、物资使用、工交财务管理方面的三个规定(草案), 规定地方农牧业、
农业机械站和修理网、农垦、林业、水利、气象、水产、交通、商业、银行、高教、
卫生、文化、广播、体育、科学、城市建设等18个部门的投资继续划归地方统筹安
排。农田水利事业费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可以合并使用。地方小型项目由中央
各有关部商同有关地区安排。地方在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生产、协作任务的前提下,
可以因地制宜地调整。中央有关部门安排的地方建设项目, 在确保工程效益和工程
质量的条件下,节约的投资归地方使用。地方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可在国家分
配的物资范围内由省市区自行安排,其中大中型项目应报国家计委审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