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税区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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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海关的“无税区”与“保税区”相似。1906年1月1日,胶海关按照清政府与
德国政府签订的《青岛德境以内征税办法章程》的规定,开始在青岛港实施无税区
(即保税)制度。无税区范围仅限于新建的大港码头区。水上界限是大港入口处两端
点的连线及西、南、东面的海堤,陆地方面以胶济铁路港区一侧的路基为界,包括
港区的码头、码头仓库、货场和当时的官方与私人的货栈。无税区在陆地方面围有
铁丝网篱笆,设出入口。胶海关在今新疆路设入港监管卡口,在大港沿路设出港监
管卡口,在普集路设东北门检查站,管理铁路一线的出入。大港码头入口处栈桥上
设有一处监管小型船舶出入的水上卡口。青岛港无税区采用了比较现代化的不来梅
自由港监管方式-海关对装卸货物、码头堆栈及卡口均负有职责。无税区的船舶进
口与出口结关、执照的申请与签发、完纳各项税费、签发放行通知和准单、提单与
放行单均按各通商口岸同样的方式在海关办理。没有海关准单,货物不准运离无税
区或装运上船。
  进口货物的查验,通常是在堆栈内进行,有时也在露天货场或铁路车站验货。
完纳关税后,海关签发放行通知,送交验货员,凭以放行货物,并对每票运离堆栈
的货物签发出门证,在有关准单背面注上出门证开列的数目。到达卡门时,卡门值
班关员核对货物件数,并在出门证上签注放行时间。私商欲将货物储存于其在无税
区内的仓库内,须向海关递交“储存申报单”。如系进口货物,须交验提单;如系
出口货物,则须交验运单。经审核同意后,海关发给“储存准单”,有关关员即凭
“储存准单”监管货物自码头堆栈或铁路车皮等处放入私家仓库。移出仓库时,有
两种移动申报单据,一是由铁路或用民船、马车、汽车运往中国内地进口者,另一
种是由民船或轮船装运出口者。海关根据所交递的单据,于完税后发给所需准单,
或凭复出口执照办理。出口货物准予不需海关准单经由大门运入无税区,并可存放
在码头堆栈的出口货物一侧或露天货场。经由铁路用火车运入无税区的货物,由海
关驻东北门检查站监管办理。货物经查验并完税后,总务科在装货单上盖印并转交
码头值班关员,凭以准予装船。
  无税区实施期间的海关统计系用英文记载,用其它文字填报在报单上的货物名
称均由进出口台帮办译成英文。无税区的海关统计册内容与其它通商口岸的方式相
同,按通商税则完纳关税或免税放行的所有进口、出口和复出口货物,均应给予登
记。对凭转运单据运往内地的货物按年度统计编制特别报表。
  储存于无税区堆栈的货物、免税放行和按修订胶澳会订办法12款及14款延期完
税的货物不列入统计册。对这类货物,总务科在特别登记簿中记录,并将报单、执
照及其它有关文件归档,按年度装订成册。至此类货物完税时,其报单即与其它报
单合并于有关的船舶套子里,然后登记于统计册。
  1914年日本侵占青岛后,保持了“无税区”制度,一直延至1922年中国政府收
回青岛后,遂停止实施“无税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