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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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合作社的业务主要是为军需民用服务,重点是组织发
动群众,生产和运销必需品,解决军队和群众的生活急需,粉碎敌人的经济封锁,支
援革命战争。新中国建立后,供销合作社围绕农民生产与生活需要、活跃城乡物资交
流开展业务经营。同时,接受国家的各项委托,承担“一身二任”的任务,促进了工
农业生产的发展。为了使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在政策上协调,在业务上密切配合,
稳定市场,保证人民需要,国家对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的经营范围、商品分工,做
过多次划分和调整。
1953年 12月, 国家规定:国营和地方国营的产品,由国营商业收购;对私营企
业的加工订货,通过国营商业有计划地进行;手工业产品的加工订货、收购推销和供
应业务,统一由合作社负责;农业生产资料中的工业品批发与零售,由供销合作社统
一经营。
1954年7月, 国家决定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实行城乡分工。城市市场由国营商
业负责,农村市场由供销合作社负责。1954年10月,国家决定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山
东省供销合作社根据省人民政府部署,承担了除粮食部门直接收购外的其他农村粮油
统购任务。 1954年为国家收购粮食187. 8万吨, 油料 48. 3万吨, 食油 3700吨。
1955年 5月粮油统购全部移交粮食部门,城市消费合作社移交给国营商业;国营商业
在农村的经营机构,除粮食收购和农产品接运机构外,全部移交给供销合作社。具体
划分是国营商业分管济南、青岛、烟台市和全省36个主要城镇,其它城镇和乡村由供
销合作社分管。
1956年12月,国务院决定国、合商业在城乡分工的基础上,对经营商品进行分工。
国营商业主管日用工业品和一部分生产资料(五金、交电、石油、化工)的收购和供
应;供销合作社主管粮油以外的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供应、废旧物资回收;
基层供销合作社还负责农村市场日用工业品和副食品的供应。从此形成了国、合商业
城乡分工与商品分工相结合的基本格局。
从新中国建立到1958年, 全省供销合作社商品购销总额: 1949年为3958万元,
1952年增加到15.83亿元,1957年为40.93亿元。1957年比1952年绝对额增长1.59倍,
同期物价指数为116.2,扣除价格因素,5年实际增长1.22倍。
1961年,在国民经济遇到暂时困难的关键时刻,重新恢复的供销合作社,积极开
展购销业务,努力做好农村的各项供应工作,并积极完成国家委托的收购任务;同时,
大力组织农民群众广开生产门路,发展多种经营,供应种苗和原材料,推销其产品,
千方百计增加农民的收入,扩大货源,为支援工农业生产、稳定城乡市场,做出了积
极贡献。 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购销额逐年增长: 1962年为36.29亿元, 1965年增长为
48.03亿元,增长32.4%。同期物价指数为107,扣除价格因素,三年实际增长23.7%。
1970年供销合作社再次并入国营商业。
1975年全省供销合作社再次恢复后,在十分困难的条件下大力开拓经营,当年实
现购销总额82.22亿元, 比1965年绝对额增长71.2%,同期物价指数为108.4,扣除价
格因素, 实际增长57.9%。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全省供销合作社购销额逐年递增,
1980年达到173.4亿元,比1975年绝对额又增长1.1倍。1982年以后,随着流通体制的
改革和市场逐步放开搞活,突破了原有的经营分工格局,供销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和服
务领域日益扩大,进而强化了为农业提供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在继续加强基层供
销合作社业务经营,开拓发展的同时,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先后建立了综合业务的指导
或经营机构,发挥群体优势,向规模经营发展,积极组织了联购分销、分购联销;开
拓了从生产厂直接进货、为销地直接供货的渠道;开展了工商联销、为生产者代销以
及总代理、总经销等新的经营方式,促进了购销业务的发展。1985年全省供销合作社
购销额215.99亿元, 比1980年增长24.6%;1990年增加到659.82亿元,比1985年又增
长2.1倍。 全省供销合作社1990年商品购销额比1952年增长40.7倍,同期,全省物价
总指数302.5,剔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8倍。其中:农副产品收购额84.67亿元,
比1952年的4.55亿元, 绝对额增长17.6倍,同期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403.3,剔除价
格因素,实际增长4.6倍(由于水产品不属于供销合作社收购范围,如只计算粮、棉、
油、果、菜、土副产品,同期收购价格指数为310.3,供销合作社收购额实际增长6倍)。
原由供销合作社主管经营的部分业务,根据国家规定先后移交给国营企业经营。
1961年, 农业机械移交给农业机械公司;1963年,肉食禽蛋移交给食品公司;1981-
1982年,蚕茧移交给丝绸公司,烤烟移交给烟草公司,中药材移交给药材公司。畜产
品和茶叶,按国家规定的经营分工应属供销合作社主管,省政府根据山东省的情况,
决定保持原流通渠道不变,一直由国营商业主管,本篇不作具体记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