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前,山东陶瓷产品价格一般分窑厂批发价和市场零售价两种。窑厂
批发价,是中间商向窑厂采购大宗产品时的价格,一般比市场零售价低15~20%。
清代以前,系自由定价。清末以后,淄博地区各窑厂生产的同规格产品价格由行会
议定。1934年博山县成立窑业公会后,由窑业公会主持议定。
产品作价,各地基本按成本水平和市场销势而定。起初不分等级计价,每种产
品只定正品价,少量上等品(又称“上货”)和残次品价格,由窑厂与客商临时商定。
民国以后,部分品种开始按产品质量实行分级定价,同种产品分上等品、中等品,
一般中等品价格比上等品低10~20%。各种产品如卖“期货”,先收货款者,售价
可比原批发价低,降低幅度由窑厂按交易额多少而定。若客商赊货,售价较原批发
价高,提价幅度常以付款期限确定,具体办法各厂不一。
山东陶瓷价格一向甚低,产品成本约占批发价的80%左右。20世纪初,日本人
曾撰文称博山瓷器“价廉无比”。以清宣统二年(1910年)博山产白陶大饭碗为例,
当时每10个售价为铜元50文,按市价平均计算,合银元0.036元,仅买小米1.23斤(
市斤,以下同)、面粉0.89斤、猪肉0.36斤、鸡蛋9个,窑厂获利甚微。
清末民初淄博陶瓷主要产品价格表
表5-2 单位:铜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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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数量│1910年 │1911年 │1912年 │1913年 │19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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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盖大饭碗 │10个│55 │55 │55 │60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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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盖小饭碗 │10个│40 │40 │40 │50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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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茶碗 │10个│20 │20 │20 │25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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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茶碗 │10个│15 │15 │15 │15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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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等品大皿(盘)│10个│90 │90 │90 │10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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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皿(盘) │10个│15 │15 │15 │20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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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皿(碟) │10个│10 │10 │10 │10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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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茶瓶 │10个│980 │980 │980 │1000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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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瓶 │10个│180~480│180~480│180~480│200~500│200~500│
├───────┼──┼────┼────┼────┼────┼────┤
│大花瓶 │10个│980 │980 │980 │1000 │1000 │
├───────┼──┼────┼────┼────┼────┼────┤
│小花瓶 │10个│180 │180 │180 │200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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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壶 │10个│50~90 │50~90 │50~90 │60~100 │6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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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壶 │10个│10~70 │10~70 │10~70 │10~80 │1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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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水瓮 │10个│1450 │1450 │1450 │1500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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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外尚有盆、钵类、水瓶、茶杯、痰盂等,价格无大差异。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日本帝国主义加紧对山东进行经济侵略,加之反动政
府各种苛捐杂税日重,1926年前后博山、淄川等地的钱庄、银号又滥发纸币,造成
币值紊乱,淄博陶瓷价格20年代末比1914年平均上涨6倍。
1930年至1936年,山东陶瓷价格没有大波动。除个别产品价格上升外,大部分
产品价格有所下降。1936年比1930年平均下降3%左右。日本侵华战争期间,陶瓷
价格直线上升,1941年比1936年增长10~13倍。1945年日本投降后,国民党反动派
发动内战,经济萎缩,通货膨胀,陶瓷价格再度猛涨。1947年曾出现一日数变。
1948年至新中国建立初期,受旧中国通货膨胀的影响,山东陶瓷价格极不稳定。
通过贯彻中共中央“发展生产,稳定物价”的方针,1949年底价格趋于稳定,主要
产品稳中有降。
1950年,陶瓷产品价格逐步纳入国家统一管理范畴。为了保证市场供应,促进
生产发展,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碗、盆、缸等重点产
品价格进行了调整。其中,白彩陶碗1950年每10个定价0.35元,1951年上调为0.38
元,提高8%。1952年对淄博陶瓷产品进行全面调查,统一了七大类90多种产品批
发价格。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山东陶瓷产品价格作了两次调整。1955年,
提高部分价格明显偏低的产品售价,实行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三种价格:以出
厂价为100,批发价为出厂价的111%,零售价为批发价的116%。1957年推行按级
定价,调整了各种产品价格。至50年代末,除部分缸、盆价格上调外,其他产品价
格未变。
60年代,根据国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管理原则,山东陶瓷产品价
格分别由省、专区(市)两级管理。其中,饭碗、民用缸、套五盆的价格由山东省物
价局和轻工厅制定,其他产品由各地物价主管部门和陶瓷生产主管部门制定。至“
文化大革命”前,价格变化较大。1961年普遍提价,细瓷碗、大缸、套五盆上涨幅
度分别为90.48%、77.75%和43.95%。1963年后连年降价,有30多种产品在三四
年间一年一变。1966年后价格一直未动,直至1977年。长期固定的价格违背价值规
律,给陶瓷生产和流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为了促进生产发展,在保持市场价格基
本稳定的前提下,1978年提高了蓝三大碗、套五花盆、大缸等12种产品的价格。中
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1979年又上调了部分产品不合理价格。
进入80年代,山东陶瓷产品价格根据国家价格体系的改革原则,按照商品价值
规律及供求关系的变化,结合成本构成因素,调整了高、中档产品和亏损产品的出
厂价格,基本缓和了价格不合理的矛盾。在定价权限方面,1983年后,除蓝三大碗
价格由省物价局管理外,其他产品定价权均下放至企业,由工商企业根据市场供求
情况协商定价。1986年后,随着物价改革的深化,所有产品定价权均下放至企业,
对促进生产、扩大流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出口产品价格,实行收购制的,由工厂与外贸部门协商定价;实行代理制的,
由工厂、外贸部门和客商三方协商定价。拥有自营出口权的企业,则按照中国轻工
工艺进出口商会和中国海关联合下达的《海关出口审价商品最低限价》规定,与外
商协商定价。全省各出口厂家生产的材质、造型、画面、包装相同的产品,一般保
持同一价格水平。实物质量高的同类产品,价格一般高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