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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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所〗〖设置〗〖看守所〗〖公安〗〖机关〗
  省公安保卫机关的看守所始建于1939年12月。由于当时处于战争环境,看守所
住址经常移动,监所多是借用民房。1949年4月,省看守所随省公安厅机关由益都
迁至济南。各抗日根据地、解放区的行署、专署、市、县,随着当地人民政府的建
立,在设置公安机关的同时均设置了看守所。除济南市、青岛市等少数单位的看守
所是接收国民党政权的看守所外,大多数是借用民房、庙宇,因陋就简设立的。到
1949年底,全省有看守所149处。看守所隶属于公安局审讯科(股)领导,人犯由公
安队或政卫队看押。
  新中国建立后,全省公安机关为改善监所条件,便于管理、教育人犯,从1951
年即着手改建、扩建或迁建看守所。办法是县(市)投资,省适当补助。至1966年,
修建看守所54处。修建后的看守所,基本做到了警戒、监室、放风、厕所等相互配
套。但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建筑质量较低,有的看守所设计不合理或选址不当。
  1978年,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财政部的指示精神,对全省123处看守所,进
行了调查摸底,制定了分批分期修建规划,于1978年12月20日下达了《关于看守所
修建问题的几点意见》。1981年4月、1982年3月又下发了补充意见和规定,对看守
所的规模、式样、结构、附属设备以及选址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图纸由省里审批,
经费由省财政拨一部分,所在市地县自筹一部分,每年改造一批。1978年至1985年
底,全省共重新修建看守所101处,其中有省看守所1处,省辖市看守所3处,省辖
市的区看守所10处,县(市)看守所87处。重新修建的县(市)看守所已占县(市)看守
所总数的83.7%。新建的看守所设有墙橱、洗涮池、厕所、木板床或炕、放风场所
等,阳光充足,空气流通,整洁卫生,为文明管理,教育人犯创造了良好的条件。